本书以内蒙古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为研究对象,围绕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成因,旨在为内蒙古地区以及全国地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支持,具有较高的实践指导意义。
前言
近年来,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被WTO绿箱政策所允许的可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日益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特别是2004年以来,连续14年每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全书同)均提出要加大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开始按照WTO协议中有关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要求提供保费补贴,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蓬勃快速的发展趋势。2007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1 47842亿元,各级政府财政累计保费补贴1 100多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从1 126亿元增长到166万亿元,累计提供风险保障572万亿元,共向168亿户(次)受灾农户支付赔款95862亿元。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747亿元,为大约23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96万亿元,同比增长2042%,约占农业GDP的3227%,赔款支出26008亿元,约占农作物直接经济损失的964%,是国家农业灾害救助资金的7倍。由此可知:我国农业保险已在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和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保费补贴的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农业保险规模持续快速增长,自2007年至2015年,内蒙古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433亿元增加到3086亿元,累计保费收入16719亿元;各级政府保费补贴从337亿元增加到2771亿元,累计保费补贴14939亿元,占保费收入的8935%;共计向2 386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7 782亿元,政府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将近52倍;赔款支出从335亿元增加到1988亿元,共计向1 526万户(次)农户提供9888亿元的保险赔偿。毋庸置疑,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内蒙古农业保险蓬勃快速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在内蒙古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受益主体农户对该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如何?大量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否可以实现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在实践中为何会产生协议理赔模式?以上这些疑问的提出,显然已成为现阶段内蒙古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与难点。对上述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证检验不仅是对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理论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甚至整个中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背景,本书作者综合运用微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相关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以内蒙古多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为研究对象,在现行低保障、广覆盖、低保费、低赔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下,对该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福利效应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以试图解答两个研究问题:
问题一:受益主体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如何?
问题二:农业保险是否具有保障农户收入稳定的政策效应?若有,则其政策效应是否已真正落实到受益主体农户身上?目前,影响农业保险政策效应发挥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其形成原因又是什么?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结论陈述如下。
内容一: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研究。
农业保险是一项程序复杂、涉及较多专业知识的支农惠农政策,农户作为直接受益主体,其对该项政策具体细节的认知状况、满意程度均与政策能否可持续开展紧密相关。一方面,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状况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保费补贴政策方面,目前广大农户比较了解的是保费补贴、保险作物、保险责任,而对保险金额、免责条款则不甚了解;在具体操作层面,广大农户比较了解的是宣传展业和查勘定损,而对签单承保、理赔条款等内容则了解甚少。另一方面,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满意程度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首先,农户对内蒙古现行农业保险政策本身的满意程度是比较高的。其次,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中各个具体条款的主观评价则表现出较大的区别;农户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款等内容的评价较高,而对保险保障水平的评价则比较低,同时,农户对理赔条款给予较高评价则有待于进一步商榷,绝大多数农户认为理赔条款合理,并不是因为其设计的科学、客观、公正,而是因为投保农户每一年所能获得的赔款均会多于其所缴纳的保费,故其认为参加农业保险是一项十分划算的行为。最后,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微观操作环节的满意度评价也具有较大差别;具体而言,农户对农险运作中的宣传展业、签单承保的满意度比较高,对查勘定损和其获得保险赔款的及时性与顺利性也比较认可,但对其获得保险赔款的合理性则评价较低。
内容二: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研究。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对其收入水平有何影响,是衡量该项惠农政策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农业保险可以降低农户收入波动,具有减轻农业风险、弥补因灾损失、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然而,基于微观农户样本数据,本研究分别采用倍差模型、匹配模型和匹配倍差模型对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内蒙古现行低保障、广覆盖、低保费、低赔偿的农业保险制度下,该项支农惠农政策尚难以发挥其稳定农户收入的福利效应。可能的原因包括:目前内蒙古农业保险比较低下的保障水平;近几年农资价格的普遍上涨,参保农户在受灾之后所得到的理赔并不足以弥补其种植业的直接物化成本;农业保险协议理赔问题的普遍存在;当前农业生产巨灾风险机制的缺失等。
内容三: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成因研究。
长期以来,理赔服务则是保险行业最难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环节,农业保险市场也毫不例外。本研究发现:协议理赔是影响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的政策效应真正落实到受益主体农户身上的直接因素之一。协议理赔是指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就赔款支出而存在的一种违规的、不合法的协商活动,具体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与足额赔付,而是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就农险理赔金额讨价还价,从中寻找二者的利益均衡点。内蒙古农业保险开展中协议理赔模式的产生既是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行为主体由于地位不对等而导致的各自利益低水平均衡的结果,更是三方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具体表现在农户的效用最大化与其弱势群体地位的不一致,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让位于保持政策持续和社会稳定,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与其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不匹配。
本书的出版旨在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感谢李赛男、张旭光、徐慧、阎继蕾、闫秋霞、白雪、李川、徐晏、李舒、付俊涛、姜文等同学在实地调研及数据整理方面做出的贡献。由于作者知识水平的约束,书中纰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作者柴智慧,系内蒙古农业大学职工;赵元凤,也系内蒙古农业大学职工,出版著作和教材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兼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提出问题
12研究意义
13研究目标、内容与假说
14逻辑结构与技术路线
15研究方法
16数据/资料来源
17主要创新与不足
18本章小结
2文献综述
21国外研究现状
22国内研究现状
23简要述评
24本章小结
3理论基础
31农业风险管理理论
32农业保险概论
33农户行为理论
34农业补贴理论
35本章小结
4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41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19502003年)
42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内蒙古的试点与发展(2004年至今)
43本章小结
5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与满意度
51数据来源
52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状况
53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满意程度
54本章小结
6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分析
61国内外研究成果
62理论分析
63研究方法
64数据来源
65实证结果
66结论、讨论和启示
67本章小结
7农业保险中协议理赔的产生原因
71一个实例
72协议理赔的界定与表现
73协议理赔的产生原因
74本章小结
8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81主要结论
82政策含义
83进一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农户调查问卷
附录2村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