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从风险社会下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角度出发,指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系实现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标准规范有序融合的制度保障。明确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价值追求,以及其保障环境标准在融入环境法过程中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规范有效性的功能定位,进而确立了由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以及适用法律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体系,并结合现有法律制度状况阐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自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风险社会》一书建立起风险社会理论体系后,该理论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广泛的运用。其根源在于该理论揭示出了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从而使得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发轫于西方、起源于启蒙时代的现代性曾经是甚至依旧是国家成长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其中蕴含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的愿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从农业文明带到了工业文明社会,产业经济在急速发展之时却始终与风险相伴。这不仅仅表现在现代社会的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整体性,还意味着原本旨在控制风险的技术手段本身亦有异化为新风险之可能。因而,欲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必须往返于规范与实践之间,在导人技术理性的基础上建构适应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环境风险和弱势群体大量出现是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现代性风险最为突出之表现,在此意义上,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便是现代工业社会。作为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其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特点,即其需要融合法律规则和生态科学法则两种逻辑。概而言之,环境法既需要遵循法律规范以人之行为为基础的固有逻辑,又必须尊重规制过程本身的科学理性逻辑。具体到制度建构中,即需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作为整体社会制度设计的基础性考量因素。作为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有效融合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也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工业社会之下的环境风险的整体性、潜在性,加之环境法本身的特质,催生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而体现法律规范内在逻辑的环境法与彰显科学规律的环境标准在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认识基础的同质性以及作用方式的耦合性,使得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能性。
骁然博士的专著《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正是在该领域进行的初步探索。纵观全书,问题意识明确、结构合理、论证充分、新见迭出,值得推荐。首先,以风险社会相关理论为起点,详细论证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生成基础。工业文明的推进使得现代社会在整体上和普遍意义上受到风险的威胁,而环境风险便是其应有之义,并进一步从理论上证实了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有力地论证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是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实现有效融合的制度路径这一观点。其次,从环境标准兼具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特性,论证了其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环境标准的双重特性使其成为区分“环境危险”和“环境风险”的客观依据,从而明确了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之边界,由此决定其在环境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进一步论证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为核心价值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本身需要具备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最后,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和我国现行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症结所在,讨论如何具体建构“三位一体”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以环境标准的定位、体系以及援引方式三个方面来确立实现形式正当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从完善制定程序、构建修订程序以及建立环境标准诉讼程序三个方面来建立实现内容合理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从权力制约效力、行为管制效力和侵害矫正效力的体系整合来实施实现有效性保障功能的环境标准法适用法律制度。
周骁然,男,1990年生,云南昆明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尤其关注环境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研究领域。先后在各类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五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一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四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等各类课题十余项。
引言
一 问题提炼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意义
四 研究方法与进路
五 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生成基础
第一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社会基础
一 风险社会:工业文明的必然产物
二 环境风险:风险社会的结构根源
三 融合回应:环境风险的应对之道
第二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理论证成
一 融合的基础:价值追求的一致性
二 融合的保障:认识基础的同质性
三 融合的进路:作用方式的耦合性
第三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制度路径
一 技术效力互为支撑:融合的内在驱动
二 强化环境法律实施:融合的现实意义
三 规范体系相互独立:融合的外在制约
四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融合的实现路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理论解构
第一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宪法溯源
一 环境问题与环境国家: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生成基础
二 环境人权与国策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
三 外在形式到内容实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类型划分
四 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层次界分的实质性依据
第二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 经济优先兼顾环境:价值目标的现状
二 保障公众健康权益:价值目标的反思
三 保护并且改善环境:价值目标的未来
第三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 理论基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 借鉴运用:环境标准的效力支撑
三 功能定位:效力来源的制度支撑
第四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
一 制度体系概述:从三重功能保障到三元结构
二 形式正当性的保障: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
三 内容合理性的保障: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
四 实施有效性的保障: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性质界定不清:环境标准性质的界定方式不一
二 体系结构混乱: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设计不清
三 援引方式缺失:环境标准融合方式的立法真空
第二节 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厘清
一 观点梳理: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争论
二 命题杂糅:法律性质认识争论的根源
三 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重识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重塑
一 混乱成因: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共性与个性
二 参考借鉴:产品服务标准体系的优势与局限
三 体系重塑:环境标准体系未来的优化与坚守
第四节 环境法律援引方式的选择
一 逻辑起点:环境标准“强制性”的内涵解析
二 规则要素:环境标准“强制性”的实质来源
三 法律援引:环境标准“强制性”的最终落实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环境标准修订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合理性原始缺失:环境标准制定制度残缺
二 合理性逐渐丧失:环境标准修订制度虚位
三 合理性保障不足:环境标准诉讼制度缺位
第二节 环境标准制定制度的完善
一 权威且中立:环境标准制定主体的选择
二 科学且系统:环境标准制定依据的确定
三 开放且有序: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补强
第三节 环境标准修订制度的构建
一 实施评估制度:环境标准修订的逻辑起点
二 定期复审制度:环境标准修订的内部约束
第四节 环境标准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 外部约束:环境标准诉讼的理论证成
二 逻辑基础:环境标准诉讼的类型划分
三 约束起点:环境标准诉讼的原告资格
四 约束界限:环境标准诉讼的审查标准
五 约束保障:环境标准诉讼的判决类型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整合
第一节 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体系残缺:环境标准效力问题的具体表现
二 认识割裂:环境标准效力问题的成因分析
三 体系整合:环境标准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二节 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强化
一 基本结构: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理论阐释
二 政府义务: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逻辑起点
三 政府责任:环境标准权利制约效力的最终落实
第三节 环境标准侵害矫正效力的重塑
一 现状反思:效力“否定论”的逻辑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二 困境破除:效力“重塑论”的理论基础及其分析进路
三 解释实现:效力“重塑论”的逻辑基点及其具体阐释
四 特殊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侵害矫正效力的体现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