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游戏行业所发生的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游戏行业各种纠纷的认知状况、审判规律、判决尺度,以及行业内各个公司对相关争议问题的态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书根据游戏行业内较易发生争议的问题,精选100个案例,从侵权、合同、用户纠纷、刑事案件等角度对各个案例进行评析,并提炼裁判规则。
●精选100个案例从侵权、合同、刑事等角度进行评析,并提炼裁判观点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副秘书长唐贾军、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执行会长鲁晓昆、广州市游戏行业协会会长王娟联合推荐!
序一 默默耕耘,遥遥领先
近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了有史以来第*款用于医疗目的的视频游戏——EndeavorRx。不同于我们的传统认知,这是一款视频游戏“处方药”,将用于治疗8~12岁患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儿童,俗称“多动症”。在完成这一游戏疗法之后,儿童的注意力、学业成绩和其他评估指标均得到有效改善。当我看到这则消息时,不仅感叹,我们对于网络游戏,实在有太多刻板认识需要刷新。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308.8亿元,同比增长7.7%;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到6.4亿人,同比增长2.5%。随着蛋糕越做越大,游戏行业的各类纠纷也与日俱增。倘若能站在游戏公司的角度,基于一种“用户视角”,对业内纠纷和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深入解读,将对纠纷的处理、案件的理解、规则的把握乃至整个行业的规范,大有裨益。这不仅需要从业者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对制定法规则熟稔于心;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行业嗅觉,对游戏产业链条和参与主体有深刻洞察。在本书中,杨杰律师及其所带领的团队,让人欣喜地看到了法律从业者对此作出的有益尝试和优秀成果。
本书不仅细致地总结了网络游戏纠纷中备受关注的实务问题,更透彻地分析了业内典型案件的裁判观点。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用户案件到刑事案件,杨杰律师团队不仅搭建了完备的案例解读体系,更做到“条分缕析,庶易晓畅,省读者心力”。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曾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司法裁判是一个“化合物”,整个司法过程就是一个“酿造化合物”的过程。在这其中,可供法官利用的资源除了条文规则,还有先例、逻辑、习惯、社会福利、个人的或共同的正义等。但这一酿造过程不是随意进行的,法官们是在一些原则的指导下,选择要输入的成分及其比例。在这个意义上,我欣赏本书从司法裁判入手,对纠纷之处理和规则之运用作出回应。我认为,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参与个案,在案件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在于通过总结、类比和归纳,于案例中提炼观点并反思规则,进而为推动行业有序竞争、长远规范发展作出属于律师的努力。
一直以来,广东地区聚集了大批优质游戏企业。广州市出台了电竞扶持政策和2020年电竞计划,天河区将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电竞中心,越秀区的国家*电竞场馆与白云区的云湖竞城建设规划也正快速推进。对于动漫游戏产业,广州市这座务实的城市和站在行业前沿的从业者,默默耕耘,遥遥领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我期待,广州市律师同仁能担负起时代的使命,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
序二 在案例中理解观点
网络游戏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重要产品。2020年6月,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发布《广州蓝皮书:广州创新型城市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广州市游戏产业总营收占全国三成以上。目前,广州市逐步形成了网游动漫、创意设计和网络文化三大优势文化业态,成为新时代广州市文化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网络游戏是个朝阳产业,随着年产值的不断升级,随之而来的是纠纷数量的迅速增长。网络游戏纠纷涵盖合同和侵权,横跨民事和刑事,所涉及的政策监管和法律保护尤为复杂。司法案例中裁判观点之梳理,不仅事关游戏企业的权益保护,更对完善网络游戏行业的观点治理体系意义重大。杨杰律师作为动漫游戏法律实务界的杰出代表,在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更难能可贵的是,他能将对裁判案例的深入解读以通俗化的表达呈现,将多年专业经验向每一位从业者倾囊相授。
长期以来,法律人习惯于以立法为中心,去推动一个行业对参与主体利益关系之调整,权利义务之分配。然而,技术在迅猛进步,社会在飞速发展,尤其面对以数字产品为核心的网络游戏产业。期待明文规则的制定走在行业发展和纠纷发生之前,是法律对任何一个行业或领域的“不可承受之重”。倘若我们把目光流转到司法领域,以裁判为基础,以实务问题为中心,以对诸多案件样本的大数据分析为进路,反而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更优路径。
从这个角度来讲,本书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裁判观点指南,更是游戏从业者的问题解答大全。既有深厚的专业沉淀,又有强烈的实务关切,这是我对本书*为赞赏的地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
杨杰,广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互联网协会青年专家、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具有超过十年的互联网法律从业经验,专长于互联网投资并购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信息安全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商标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互联网公司保密及竞业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诉讼法律事务等。曾先后在多家大型互联网公司任职或担任法务总监,主编网络游戏行业第*本客户视角的专业畅销书籍《网络游戏公司合规指南》。创立专注于互联网公司的律师团队,团队曾荣获“中国优秀知识产权诉讼不正当竞争团队”,代理的案件也曾获得“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等众多奖项。
目录
前言1
第一编 网络游戏合同案件裁判观点
1.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一方已经实际提供了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仅有盖章确认及邮箱发送的结算单,是否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3.能否以合同签章行为并非公司行为为由,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
4.软件开发合同中包含国家法律禁止的内容,合同是否有效?
5.“限期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另一方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6.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无法完成合同签署时,一方已为研发游戏投入的成本能否由另一方承担?
7.运营方未取得ICP及文网文前提下签订的授权运营协议在补办资质后是否有效?
8.合同未对付款条件所称的“正式上线”有定义时,应当如何认定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9.双方对付款日期起算点存在争议且无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应如何起算?
10.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11.对方拒绝付款时,是否能要求欠款主体的关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12.一方能以A合同已支付但未使用的金额抵扣B合同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吗?
13.广告主享受了返点却未执行完毕预付的框架金额,可以要求返还剩余金额吗?
14.发现已经接受交付的美术作品是委托方从网上下载的,能否要求赔偿?
15.若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产品验收合格,那么一方支付了款项是否等同于产品已验收通过?
16.外包美术作品与其他同类型游戏存在类似,是否可以主张制作的作品侵权而不符合交付标准?
17.研发方提供的游戏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发生索赔,运营方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分成款吗?
18.研发方通过微信告知因设计风格修改将导致开发周期延长后,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9.定制开发的游戏未能获得版号导致无法运营,开发方是否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0.合同一方未支付分成,另一方擅自关停服务器,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21.因一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效果拒绝支付后续费用,会构成违约吗?
2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都能得到支持?比例过高的情况下会如何调整?
23.认为研发方核心团队成员离职、交付产品不合格,是否可以要求研发方承担违约责任?
24.推广方存在从合作方平台拉人情形,是否构成违约?
25.实际的履约时间已经超出合同有效期,是否还可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向合作方追究违约责任?
26.授权方独家授权或转让运营权后仍运营游戏且移交数据不及时的,是否属于可以解约的严重违约行为?
27.律师费及公证费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费用?
28.合作方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下落不明,如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
29.未按期交付符合约定的游戏产品,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授权金并赔偿前期支付的成本费用?
30.游戏运营状况不佳,是否能说明游戏存在质量问题?运营方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31.合同期限届满后,被授权方仍在运营游戏的,授权方对该期间内的运营收入是否享有分成权益?
第二编 网络游戏侵权案件裁判观点
32.使用卡通形象存在差异,图形颜色并不相同,是否仍构成商标权侵权?
33.百度设置搜索侵权关键词的结果页面并非游戏运营公司,游戏运营公司是否构成其侵权?
34.原告仅持有第41类商标而无第9类商标,以被诉游戏是一款需要下载的游戏不属于第41类商标核定的范围抗辩是否成立?
35.将他人商标作为描述性词语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36.游戏联运渠道以其接入游戏时已尽到注意审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其不构成商标权侵权是否成立?
37.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收款,是否就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通过应用商店恶意投诉竞争对手导致产品下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9.被告主张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的期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40.被告以游戏获得电视剧合作推广为由进行抗辩其无侵权主观恶意,是否影响赔偿金额?
41.使用游戏网页版等“蹭IP”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是否构成侵权,在推广中各个行为主体如何承担责任?
42.美术素材并不相似,但游戏系统、设计和布局、数值等游戏玩法规则相似是否构成其侵权?
43.游戏UI界面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44.游戏名称、游戏界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联运平台承担侵权责任范围如何?
45.将他人游戏角色形象Q版化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46.游戏中的门派、技能等文字介绍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47.FPS(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地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何种作品?
48.“奇迹”一词能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奇迹MU”等RPG游戏画面能否适用类电影作品保护?
49.法院如何定义“换皮游戏”及各方主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50.法院如何认定一款游戏是否属于“知名商品”?
51.离职员工带走代码并开发一款新游戏,游戏公司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2.在认定游戏内容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被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该如何选择?
53.游戏部分内容被认定为侵权,是否需要停止运营游戏?
54.云服务器提供方是否应当对游戏私服承担赔偿责任?
55.未经授权使用小说的人物、武功、武器装备、故事情节等是否构成侵权?
56.未经授权使用小说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作为卡牌人物的设定侵犯改编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57.未签署书面授权改编协议,但作者参与改编行为与宣传,改编的游戏作品是否仍构成侵权?
58.已经与小说改编的电视剧达成品牌合作,使用小说的情节设置否构成侵权?
59.使用动画片的角色形象改编成为游戏,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编 网络游戏玩家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60.游戏公司与玩家之间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
61.发生争议纠纷时,如何判断游戏账号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62.玩家纠纷中,如何正确确认游戏的实际运营主体?
63.如何确认原告是其主张游戏的玩家,并在游戏中进行了充值?
64.发生未成年人充值争议之时,如何确定游戏账号为未成年人操作,未成年人充值能否要求退款?
65.游戏公司因为游戏装备被盗而冻结装备,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66.用户游戏账号内游戏装备丢失,游戏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67.用户协议及司法实践中,对使用外挂行为如何认定?
68.玩家可否以“未打击外挂”为由,请求解除网络服务合同?
69.玩家已经购买的游戏装备,游戏公司变更名称且在新开的服务器无法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70.网络游戏的服务器被关闭,玩家游戏账户内“游戏道具”应如何处理?
71.游戏停服后,应退还充值款数额的举证责任是否应由游戏公司承担?
72.游戏公司遭受行政处分,是否需要向玩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3.游戏公司是否有权变更游戏活动的规则?
74.游戏玩家被封号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充值款项?
第四编 网络游戏刑事案件裁判观点
75.搭建并操纵赌博网站,是否构成犯罪?
76.开设赌博网站并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77.利用棋牌游戏成立线上赌博群如何定性?
78.棋牌游戏房卡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79.赌博网站所获得的正常充值、直播打赏等收入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
80.私设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如何定性?
81.冒充客服诱导玩家向其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82.游戏公会GS客服假扮女性推广游戏是否构成犯罪?
83.网游发展会员方式不当,是否构成犯罪?
84.在苹果渠道恶意退款是否构成犯罪?
85.以开发游戏私服等为由索要钱财,实际并无开发能力的,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86.架设游戏私服的行为如何定性?
87.破解他人游戏账号密码后又盗取游戏虚拟货币、游戏道具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88.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89.收购被盗的游戏币,是否构成犯罪?
90.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应当如何确定犯罪数额?
91.游戏公司员工“监守自盗”,会受到何种处罚?
92.非法进入游戏后台并修改后台数据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93.出售游戏账号后再找回,是否仅承担民事责任?
94.玩家利用系统漏洞恶意充值,游戏厂商是否可以刑事维权?
95.商业竞争应合法,恶意举报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96.出售游戏外挂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97.以开发游戏为由进行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98.购买玩家个人信息推广游戏合法吗?
99.面对黑客敲诈,游戏厂商只能忍气吞声?
100.将工作所能接触的源代码向他人泄露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