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早期权利语言史的研究,本书并非意图找出某个学派的现代主观权利概念的起源,而是追溯“ius”这个拉丁词在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经院主义讨论当中被用来表示个体品质或属性的各种含义。《在自由与自然之间:晚期经院主义思想中的个人权利》的核心在于对一个问题的史学回答:维托利亚讲授的道德和政治神学,究竟代表着对阿奎那所传
《历史与法理学研究》是布莱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所做系列研究的成果,其中大部分内容是他在1870年到1893年间作为牛津大学市民法钦定讲座教授期间的讲稿内容。原书初版于1901年,分上、下两卷,包含文章十六篇(外加两篇演讲文),中译本翻译了其中前十篇。前十篇有着非常集中的主题,即布莱斯所谓的“政治宪法”。布莱斯以其对于历史
《自然法:古今之变》是《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的第三辑,本专辑的主题是自然法在西方法政思想中的古今嫱变。 从当代西方法学的整体谱系看,自然法往往只被视为其中一个支脉。然而,在18世纪之前的法学家眼里,自然法却是法学的全部。我们甚至可以说,有关道德、政治和法律的主流学说以及相关的重要思考,都是在自然法这一名称之下进行的在
亨利·梅因爵士是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为人熟知的,无疑是《古代法》中的这一宏伟表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然而,梅因在任职于英属印度殖民地官员时,却对印度那原始的身份社会进行饱含同情的辩护,批评对印度进行过快的现代化开发,反对给印度制定成文法典。那么,梅因的理论与政治
现代世界对多元价值的尊重,业已成为道德生活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困境的产生源于人们对基础道德原则的理解不同。自然法理论是认识道德原则、解决道德困境的重要凭借之一。重拾这一理论传统,为道德判断寻求概念工具,不无裨益。 自然法理论代表着一个庞大的思想传统,其中包含种种相互竞争的思想流派。本书作者简·波特继《自然法与神圣
《古典法律论--从赫西俄德到荷马史诗》由程志敏所著,程志敏教授质疑美国古典学权威加加林:我们是站在一种什么样的立场来看待古人?我们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心理来对待传统?德克萨斯大学古典学教授加加林持一种坚硬的法学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希腊早期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程志敏教授恪守理解古代思想最基本的前提:用古人的眼光看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