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
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从2011年考试正式实施“国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两次资格认证考试,上半年为3月份实施,下半年为11月份实施。改革后将不再区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想要成为教师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截至目前,全国30个省份已实施这一政策。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后实行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考证过关率基本控制在30%左右。在校生专科大二、大三,本科大三、大四方能报考。国家规定:幼儿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职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
《综合素质》(幼儿园)大纲
第一章 职业理念
第一节 教育观
第二节 儿童观
第三节 教师观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教师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幼儿保护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教师职业行为
第四章 文化素养
第一节 文化常识
第二节 科技常识
第三节 文学常识
第五章 基本能力
第一节 阅读理解能力
第二节 逻辑思维能力
第三节 信息处理能力
第四节 写作能力
《幼儿园综合素质》:
④发展具有个别差异性。
不同个体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心理机制、运动系统的活动能力、感觉和知觉的灵敏度、智力、知识范围、学习成绩、兴趣、态度,以及其他种种不同的心理特征,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性。
个别差异性是指在儿童发展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前提下,每个儿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具有独特之处。这种表现在个体发展方面的差异性,来源于个体遗传素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
例如,相同年龄的儿童,在身高方面有明显的高矮之分;注意力的持久性、知觉的广度也有明显差异。儿童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个别差异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生物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还是受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而且环境和教育还能对遗传素质的优势与不足起到一定发挥与弥补作用。这一特征也是实行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原则的基础。
以上这四种规律性的特点,从总体上概括了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本质性的表现。这些规律反映出一些更为深刻的内容:儿童的生理成熟先于其心理的成熟;每一年龄阶段儿童发展水平、特点的充分实现,将有助于其后的发展,否则儿童在下一阶段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阻碍;儿童的身心发展归根结底是儿童个体的发展,尊重和顺应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是促进儿童整体发展水平的丰富性的根本道路。
(2)幼儿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幼儿的发展潜能极大。在胎儿期,孩子就有了听觉、触觉、记忆力和情感等方面的反应能力。出生后几个小时就有了视觉偏爱,能分辨声音和气味,还可以形成条件反射。在0~6岁期间,儿童基本上能掌握本民族的口头语言,具有时间和空间的辨别能力,其知觉、思维、想象、记忆、注意力的有意性开始萌发,并初步学会了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3)幼儿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幼稚个体。
幼儿身心的发展速度极快,变化很大,因而具有未定型性。幼儿身心的各方面都是可以改变的。幼儿教师不能以静止的观点看待幼儿现有的身心特点和水平,而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孩子。
幼儿的身心发展尽管很快,但他们毕竟还处在人生发展的初期,因此具有幼稚性。幼儿身心的各个方面都非常不完善,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幼儿教师应努力地呵护、照料和关心他们。
(4)幼儿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幼儿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幼儿心理的各个方面也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幼儿的生理和心理是完整和谐地发展。因此,幼儿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其在身体、认知、品德、情感、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幼儿是独特的人
(1)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
幼儿是一个完整的人,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幼儿,不仅具备智慧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幼儿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还幼儿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幼儿的精神生活,给予幼儿全面发展个性力量的时间与空间。
(2)幼儿是独一无二的人。
每个人由于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家庭条件和生活经历的不同,而形成了个人独特的“心理世界”,他们在兴趣、爱好、动机、气质、性格、智能和特长等方面是各不相同、各有侧重的。独特性是个性的本质特征,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我们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差异不仅是教育的基础,也是学生发展的前提,应视为一种财富而珍惜开发,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
3.幼儿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幼儿是受教育的对象,但幼儿在受教育过程中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而是具有在教育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现代教育观强调幼儿既是教育的客体,也是实施教育的对象,同时也是教育的主体。幼儿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是一个幼儿主动建构的过程。
幼儿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如下。
(1)独立性。
每个幼儿都是一个具有主观意志的自主构建的个体,是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独立性的个体。承认幼儿的独立性是发挥幼儿主体性的前提条件,承认独立性也就承认了幼儿发展过程的多途性、发展方式的多样性和发展结果的差异性。
(2)选择性。
指幼儿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在多种目标、多种活动中进行选择的特点。幼儿对教学的影响不是无条件接受的,也不是盲目的模仿,而是根据自身的愿望、态度、能力等来进行选择。
(3)调控性。
幼儿可以对自己的学习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整和控制。如学习困难时,激励自己;学习目标不恰当时,及时调整修正;对学习过程进行自我监控等。
(4)创造性。
这是主体性的最高层次,是指幼儿在教育活动中可以超越教师的认识,超越时代的认识与实践局限,科学地提出不同的观点、看法,并创造具有成效的学习方法。
(5)自我意识性。
即幼儿作为主体对自己的状态及在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情感、态度、行为等的自我认知。主体认识自己越全面越客观,主体性就可能越强;反之,自我认知的水平低,自我调控能力就可能越差,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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