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求“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当今中国,众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人民内部矛盾,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通过人民调解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1道防线”的作用,及时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法律视角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探究》一书,内容涉及民事纠纷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同居、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分家析产等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实务和法律适用,同时阐释了婚姻家庭外常见的民间借贷、家政劳务、房屋租赁等纠纷的调解方法。
孟德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的教学和研究。专著有《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适用》,在《河北法学》《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近百篇论文,为国家海洋局《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的主要撰写人,参与水利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条例》等的立法前期分析论证工作;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荣获北京市很好教师、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人民调解基础
第一节 人民调解概述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
第四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 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调解
第一节 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分类
第二节 同居关系的解除及纠纷调解
第三章 离婚纠纷调解
第一节 婚姻纠纷理论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 离婚财产纠纷调解
第四章 赡养纠纷调解
第一节 赡养概述
第二节 赡养纠纷调解
第五章 抚养纠纷调解
第一节 抚养的理论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 子女抚养纠纷调解
第六章 继承纠纷调解
第一节 继承概述
第二节 继承纠纷调解
第七章 分家析产纠纷调解
第一节 分家析产概述
第二节 分家析产纠纷调解
第八章 家庭外财产纠纷调解
第一节 家庭外财产纠纷概述
第二节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调解
第三节 家政劳务合同纠纷调解
第四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
第九章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
第十章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程序及文书制作
《法律视角下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探究》:
一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只要具备以上条件的成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都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员。
(一)公道正派
公道正派,是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素质的要求。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办事公道、正直无私、坚持原则的良好品质。在调解中保持中立,主持公道,不偏不倚,不为人情所累,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屈。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了这样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遵循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公正处理纠纷。那种自私自利、爱贪便宜、欺软怕硬的人不能担任人民调解员。
(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体现了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精神。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基层,工作量巨大,是一项艰苦、细致、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要有全心全意为群众调解的思想。在调解中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受气,为人民排忧解难,心甘情愿地做好息事宁人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心里装着群众,急纠纷当事人之所急,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担风险,尽心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屈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反之,名利思想严重,没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人,不可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也无法从事这一行业。因此,人民调解员既是为民排忧解难、只讲奉献、不图报酬的热心人,又是不惧风险、维护社会安定的卫士。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这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衡量调解工作正确与否的主要标准。如果一名人民调解员没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即使具有良好的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也不可能正确有效地解决纠纷,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实践中发生的一些违法调解,往往都是由于调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运用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因此,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
(四)成年公民
只有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有较强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才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其组成人员的成年公民当然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以上四项要求,是培养和选拔人民调解员的准则,只要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及财产状况等,都有机会成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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