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统筹城乡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障制度改革》、《五项保险及其征缴制度改革》。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历史的必然
中国由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走向以雇佣劳动力为主的商品经济,都是历史的必然。雇佣劳动力为主的商品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经济。换言之,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也是历史的必然。
封建社会是皇帝独裁的“家天下”,由“家天下”走向民主共和,这是世界各国民众争取自由、民主、民权的必然结果。实现民主共和,很多国家都选择了政党政治,由政党政治取代皇帝独裁。中国共产党经过了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成为中国人民坚强的领导力量,创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基本模式,就是国家保险模式。职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全部由国家或企业承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残也由国家保障,看病也只是出一些挂号费,其他实报实销。这种模式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描绘的共产主义。
苏联和东欧国家都曾经实行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中国也是效仿了苏联实行了这种国家保障模式,即通过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来源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作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再另交保障费。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和管理。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但是,这种模式过分强调公平,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企业办社会,使企业负担也过重,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力缺乏合理流动,职工个人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国家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过的保障模式,曾经造福于亿万人民,但因这种保险超越了现阶段的承受力,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逐渐随着苏联的解体与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摒弃。
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经济领域的实践中被证明生产效率低下,低效率的经济模式难以承受高福利负担。推行计划经济的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制订计划的领导应该是智慧超人,能够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问题都考虑到。换言之,制订的计划必须很完美。第二,执行计划的人具有很高的思想觉悟,能够大公无私地开展生产劳动。然而,事实上,制订计划的人不可能做到全能,不可能像上帝一样全能。第二,民众的思想觉悟确实达不到实行计划经济的要求。改革开放前,农民自留地很少,但自留地的粮食亩产量远远高于生产队的平均亩产量。在经济资源非常有限的前提下,利己之心仍然是一切工作推行激励制度的出发点。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在低层次的需求都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要求广大的职工追求高层次需求,即长期大公无私地追求人生价值的自我实现,这是行不通的。有些人对提及“利己”一词,好像不屑一顾。笔者觉得“利己”是中性词,并非是贬义词,利己并不可恶,可恶的是损人。利己不损人无可厚非。
邓小平1987年8月29日在会见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约蒂和赞盖里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邓小平还指出,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就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把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所处的阶段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使我们头脑清醒,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左”“右”两种错误倾向。例如,避免出现以前那种“20年进入共产主义”的不切实际的“左”倾错误。
正因为如此,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也必然要改革国家保障模式。我国由计划经济通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个过程,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跟上。首先,要有保障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制度配套。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或核心,我国各地区在1986年以后就开始探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新模式。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2010年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确定后,各地区加快了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进程,各级政府首先推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项改革的有序开展,然后推动农民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现统一了各地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1998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开。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卢驰文,男,江西余干人。2000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年7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获经济学博士学位。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财政研究》《财政研究简报》《经济纵横》《经济经纬》《农村经济》《理论探索》《南方农村》《桂海沦丛》《乡镇经济》《中国财经信息资料》《财政科学》《中国经济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财经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改革报》《社会保障研究》《检察风云社会治理专刊》《中国经济报告》等报刊上发表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方面的学术论文五十多篇。主编教材《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复旦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