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学研究的新发展(学科发展报告 当代中国学术史)创新工程
定 价:65 元
丛书名: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
- 作者:支振锋
- 出版时间:2013/12/1
- ISBN:9787516136942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
- 页码:37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西方法理学研究的新发展》围绕国内法学界近十年来对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其主要领域的研究进展、重要的理论演进过程、主要学术观点的讨论等都做了详尽而又精炼的梳理与探讨。
沿袭学科发展的内在理路,《中国法学新发展系列:西方法理学研究的新发展》还上溯清末民国,并对未来中国的西方法理学研究趋势和方向提出了展望,力争提炼出其内在结构性和规律性因素,向读者展示中国的西方法理学研究全景与最新进展,为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的知识再生产及未来“中国法理”的诞生,提供参考和镜鉴。
支振锋,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8-20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2007年)。有《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法律、自由与道德》、《法学讲演录》(1-3)等译著6部,以及专著《驯化法律》等2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第一章 导论: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历史使命
第一节 对象与内容
一、焦虑与追问
二、人物:时代与文本
三、流派:铺陈与流变
第二节 历史使命
第三节 方法与技术
第二章 西方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法律本体论
一、西方法理学中的法律本体论
二、法律本体研究:虚幻还是可能?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阶级性还是其他?
四、自然法学:古代、近代与当代
五、法实证主义:界限、性质与方法
六、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与法社会学:法律渊源、活法、软法
七、历史法学:民族精神、法律科学与民族国家
八、小结
第二节 法律价值论
一、法的价值研究概述
二、法的目标价值
三、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治
一、法治理论
二、法治的主要环节
第四节 法律方法论
一、名称之争:法律方法还是法学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基本内容与性质
三、法律发现与法律续造
四、法律解释
五、法律论证
六、法律修辞学与论题学法学
第三章 古希腊、古罗马与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
第一节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概况
一、自然法思想的渊源
二、古希腊罗马的政体思想
三、中世纪的法治思想
第二节 柏拉图
一、柏拉图法律思想概况
二、《理想国》
三、《法律篇》
四、柏拉图的影响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三、亚里士多德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比较
第四节 西塞罗
一、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概述
二、西塞罗的政体思想
三、西塞罗的宪法思想
第五节 奥古斯丁
第六节 阿奎那
一、阿奎那法律思想的全貌
二、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三、阿奎那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四章 西方法理学流派的研究
第一节 自然法学
一、自然法观念的源流与变迁
二、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研究方法
三、代表性思想家的专题研讨
四、中西比较视域内的自然法研究
第二节 法实证主义
一、思想纷争中的法实证主义
二、中国法实证主义的研究进路
三、法实证主义研究的展望
第三节 历史法学
一、历史法学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二、历史法学的主要思想与观点
三、历史法学在中国
第四节 社会法学
一、社会法学的研究概述
二、社会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
三、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社会法学主要思想研究
五、中国社会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前瞻
第五节 哲理法学
一、研究概况
二、中国学者眼中哲理法学的主要脉络
三、早期哲理法学
四、晚期哲理法学
第六节 简单的评论:为何研究西方法理学流派?
第五章 法律经济学研究
第一节 西方源流与中国实践
一、西方源流
二、中国实践
第二节 国家与革命
第三节 变法与法治
第四节 犯罪与惩罚
第五节 司法
第六节 合同与侵权
第六章 新法律正统观的生成
第一节 何谓新法律正统观
第二节 新法律正统观确立的前提基础
一、观念基础:法治与人治、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二、制度基础:司法改革
三、新法律正统观的表征:法学(法律)方法的兴起
四、新法律正统观的缺失及其展望
第七章 结语:中国法理的产生
第一节 从知识的再呈现到知识的再生产:西方法理学研究的中国景观
第二节 翻译与语境:西方的法理与中国的现实
第三节 "普遍的"法理与中国法理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节对象与内容
一、焦虑与追问
具体言之,法理学所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如下问题:法能够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何种意义上的助益?又能够为一个良好政制和美好生活的达成提供何种理想?这不啻是说,任何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法哲学元命题的追问,都必须具体落实到我们所生活的人间秩序上来。也因此,法理学的言说方式便可以分为两种:超越具体实践的言说和与实践有关的言说。所谓超越具体实践的言说,是从法律本身的基本概念人手探讨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来源于人们对于纯粹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纯粹智识意义上的兴趣。因为,这种法理学更多关注的是纯粹概念及其逻辑关系。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纯粹智识的兴趣都不可能替代现实生活给人们带来有关人的基本生存及其生存秩序的焦虑。这种焦虑不仅在时问面上获得呈现,而且在空间面上得到表达。由时间面上所呈现的对于现实生存秩序的基本观照展现出一幅思想史的图像。而空间面上的表达则使得我们从智识的整体性聚焦到特殊空间境域内的特殊生存秩序的认知,并且能够从总体空间的角度来把握这种对于特殊生存秩序的认知。更进一步,在对这种认知的把握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不同的生存秩序之间在法的言说和表达方式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甚至是根本性的差异。这提醒我们,法理学对法的言说方式在纯粹智识兴趣之外,还有一种立基于特定空间之生存秩序的言说方式。如此一来,这种言说方式就必定与传统、习俗、礼仪以及在这一空间内为人们所普遍共享的生活与生存话语密切相关。而且,从整体性的空间视角来看,多元性的生存空间在某种意义上会发生交叠,不管这种交叠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这种交叠都会造成特定生存秩序内的人们在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上的巨大变化,原本所固守的传统、习俗和礼仪都会在特定意义上发生重大的变迁,进而也构成了人们在纯粹智识兴趣上的转变以及由此而来的法的实践样态的转变。而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法理学研究所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如果我们在特定的意义上认同法之何以为法以及如何为法乃是法哲学的基本命题或日元命题,并且这一元命题在不同的时间域和空间域中都有所呈现,那么我们就可以将上述对于自身生存秩序的基本焦虑,转化为对于法这一构成人类生活基本框架之事物的追问。这一追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进行:什么是法?法是什么?前者处理何以为法的问题,涉及对于人类生存之秩序与自由的基本关切。后者解决法如何为法的问题,在对于秩序与自由的基本关切中,法律透过何种方式来保障秩序、促进自由的问题。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没有必要将两者同时作为法哲学的元命题进行追问。或者说,在这两者之中,有一个命题更为重要,是另一个命题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但这只是从字面的意义上理解,而并没有深入法这一现象背后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逻辑进行考量。一旦我们从时间和空间这两个要素来考虑的话,那么就会发现,“什么是法?”“法是什么?”这一问题除洽是涉及了时空的两面而进行的追问,只有两者同时进行,我们才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中展现出一幅完整的法哲学图像。
在这个意义上,“什么是法?”“法是什么?”这不是一个同义反复的问题,不是一个荒谬的问题,更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问题。这是所有法学问题中的首要问题。此处所谓的首要并不是时问意义上的第一,因为在人们对这个问题进行发问之前,已经存在着诸多的法律规则、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案件。人们对于法律已然有着诸多的理解和知识。问题的关键在于,绝大多数哲学家、法律家和政治家根本就不会遇上这个问题,这里的遇上,指的并不是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问句被说出来为人所知,而是说,对这一问题进行发问,使得这个问题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并在法律学说和概念中得以提出,进而使这个法学进入一种自我发问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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