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院校“十二五”规划重点教材·保险系列:财产保险》在保险实务的描述上,结合当前保险市场的特点和险种的普及程度,参考了近几年的法规、条款和实务操作规程。在保险责任的表述上,对于共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解释,仅在第二章作详细说明,其他各章均以此为据。
《普通高等院校“十二五”规划重点教材·保险系列:财产保险》既可以用作各类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保险实务工作者的学习参考之书,还可用于其他社会人士学习了解保险知识之需。
三、财产保险特征
与人身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各项。
(1)基本职能不同。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
(2)保险标的不lq。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其保险金额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的需要和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
(4)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是1年及1年以内的短期性合同,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除意外伤害保险外,通常是长期性,保单持续数年及数十年。
(5)经营技术不同。财产保险由于危险事故的发生及损失概率不规律,缺乏稳定性,因而精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受到限制。而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由于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风险发生概率的波动相对稳定,因而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确。
(6)纯费率厘定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厘定的依据是损失概率,而人身保险中的寿险纯费率厘定的依据是生命表和利率。
四、财产保险职能
(一)财产保险职能的多种观点
财产保险职能是财产保险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财产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关于财产保险具有何种职能,存在着多种主张或观点。概括而言,对财产保险职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单一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职能应当且只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即财产保险保险人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办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利益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2)双重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不仅有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同时还兼具筹集资金分担损失的职能,两者均是财产保险的职能,从而可以称之为双重职能论。
(3)多重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职能是多重的,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即不仅具有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筹集资金职能,而且也有分散风险、防灾防损、融通资金、社会管理等职能,上述职能均是缺一不可的。
本书以多重职能论为依据,将财产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二)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另一种认为是经济补偿。本文从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实践出发,将组织经济补偿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财产保险承保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亦即: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正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三)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包括防灾防损职能和融资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财产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从承保前到承保后均体现这一职能。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财产保险的防灾防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财产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2.融资职能
财产保险的融资职能是财产保险公司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具体体现在:通过收取保险费的筹资职能和通过购买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投资方式的投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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