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训教程》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低效”“负效”等问题,结合目前法学专业主要实践课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法学实训教程》内容分为三部分:第1部分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概述多种教学方法基础上,分别介绍了会见、法律咨询、事实调查、谈判和调解等案件处理各环节的方法和技巧,第二部分为法律论辩,详细阐明了三类诉讼中的开庭陈述、法庭论辩及总结发言的内容及要求;第三部分为模拟法庭,针对目前模拟法庭教学中只关注程序演练的不足,提出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主张,并对三类案件的模拟演练进行了设计。
《法学实训教程》的特点是可操作性强,理论联系实际,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
《法学实训教程》:
(三)学生思维方式的主动性
与传统的被动式教学模式相比,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要求主动学习的教学模式。法律课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只学习理论知识是不能学好法律的,必须要进行大量的实践。传统的法律教育严重忽视实践的重要性,单纯追求理论学习。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学生参与真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不是作为程序之外的旁观者,而是作为程序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通过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更好地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严格的师生界限被打破,没有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的居高临下,师生同为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课堂教学以所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中心,这与学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会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遇到问题时,教师不会直接给学生答案,而是通过提示与引导,帮助学生自行寻找答案解决问题。随着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动,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也要不断随之调整,这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学生开始主动思考,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对学生独立思维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学习中以律师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而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中立方来看待问题,这就要求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学习的法律知识同实际案情结合起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四)评价方法的独特性
学习成绩一直是教学中的评价标尺,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种新的课程评价方法,评价对象包括学生通过实践所获得的技能以及为获得这些技能所进行的思考。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评价方法来源于其教学目标,贯穿于整个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评价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计划制定、行动过程和反思。评价内容既有专业和技巧方面的,也有其他综合素质方面的;既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学生之间的评价和学生的自我评价。在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过程中,以不同教学阶段的教学目标为导向,从而使评价的功能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中。在所有的评价中,最重要的评价不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而是学生对自己的自我评价,因为学生更关注自己所承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关心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满意度,注重对自己所承办案件的感受。自我评价是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过程,更能直接体现学生的思考和个性化。这是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显著的优势之一。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价学习,将评价融入学习之中,使评价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发挥作用。
(五)教学内容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求实现从理论向实践能力培养的转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内容都是围绕学生从一个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和技能提高而设置的,在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上,任课教师以学生们所承办的真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核心展开教学,由于关乎每位同学承办的案件,所以学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到课堂教学互动中,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由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这有利于培养学生在多角度观察问题的同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角色模拟时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技巧,对比自己的工作方法并发现不足,从而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对学生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帮助。此外,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包含很多方面的教学内容,既包括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又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的锻炼。例如,如何同客户进行交谈、如何答复客户提出的问题。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还包括职业责任心的教育,从这个角度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担负起道德伦理教育的责任,使即将迈入社会的法科毕业生养成尊重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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