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规划教材》作为会计学专业系列教材之一,它与《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一起构成了财务会计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高级财务会计》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补充、延伸和拓展,其研究、探讨的内容主要是中级财务会计难以容纳,且在理论基础、操作方法方面具有特殊性的业务事项。这些问题主要涉及:所得税会计问题;会计调整事项;外币业务及外币会计报表折算问题;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中期财务报告和分部报告问题;租赁会计问题;物价变动会计问题;债务重组以及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等。
《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规划教材》在编写中,我们特别注意处理了以下几个问题:
(1)教材定位问题。我们将本书定位于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用书,其内容主要是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延伸。
(2)与其他教材衔接问题。作为会计学专业的系列教材之一,本书较好地处理了与相关课程,特别是与《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协调与衔接,有利于学生对财务会计体系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3)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问题。为了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理论知识,本书每章均有大量实例对会计理论进行诠释。
(4)实用性与前瞻性的关系问题。本书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为指导,在主要介绍我国会计处理方法的同时,也介绍一些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和规定。这不仅使学生能熟练掌握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也为学生进一步对会计学科进行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尤其是本书依据最新的税收法规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阐述,更能适合当前会计实务工作的需要。
《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规划教材》既可作为高等院校会计、审计、财务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教材,又可作为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业务参考书。
《高级财务会计(第三版)/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规划教材》:
(二)按照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分类
按照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1.横向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
横向合并,亦称水平合并,是指同属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横向合并通常是出于以下目的: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张来达到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获取规模效益;通过同行业的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等。横向合并可以扩大现有经营规模,使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可使企业获得规模效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横向合并减少了同行业内企业的数量,从而会削弱企业间的竞争,增加垄断力量,因此,横向合并在一些国家会受到政府的管制。
2.纵向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
纵向合并亦称垂直式合并,是指生产经营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例如,炼油厂与石油勘探公司的合并,汽车制造厂与汽车零配件企业、橡胶轮胎企业合并等,均属于这种合并。纵向合并的初衷在于将市场行为内部化,即通过纵向合并将不同企业的交易转化为同一企业内部或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从而减少价格资料的收集、签约、收取货款、广告等方面的支出,降低交易成本。
3.混合合并(Conglomeration)
混合合并是指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合并。如房地产公司合并了制药厂,建筑公司合并了洗衣机厂等等。混合合并一般会形成跨行业的企业集团。这种合并之所以会发生,是想通过混合合并来从事多元化经营以达到优化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另外,因法律禁止寡头垄断,企业在本产业部门扩大市场份额,在反垄断法的制衡下无法实现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时,也会被迫转为混合合并。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混合合并能起到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多行业、产品利润的作用,但如果对所进入的新行业不熟悉,也有可能会招致经营失败。另外涉足行业过多,也可能会丧失专业化优势,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从而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反而得不偿失。因此,是否要进行混合合并,是选择多元化还是专业化,应当是每一个企业投资者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按照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类
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方法。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暂时性的。
上述概念中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等。“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上述概念中的“最终控制…‘控制并非暂时性”是与企业合并的实质——取得“控制权”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控制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在直接控制的情况下,控制方对被控制方的控制就是“最终控制”;在存在间接控制的情况下,间接控制方拥有对被控制方的“最终控制”权。“控制并非暂时性”则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这里的“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这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简言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均属于相同的最终控制方;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与合并后分属于不同的最终控制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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