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始终保持着持续、快速的扩张态势,特别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进出口总额由2002年的6208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416万亿美元。“十二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出现前低后高的发展格局,逐步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经济发展人才是关键。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国际商务方面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为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和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更新的需要,我们依据“工学结合、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结合国际贸易实践及新的国际贸易惯例编写了这本实用教材。它是一门在一定理论基础上,按照国际贸易的有关规则进行进出口业务操作的学科。学习目标是:懂理论、会运用、能操作。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十二五”应用型国际商务类专业规划教材·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规划教材》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线,以合同为中心,以国际贸易惯例为依据,系统地介绍了进出口业务的通常做法。教材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模块划分为合同条款、合同磋商和合同履行三大部分。一模块是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详细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十一个主要条款;二模块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详细介绍合同磋商和合同签订的三个项目;三模块是根据业务实际,简单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五个主要环节。为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所学内容,每部分内容前都有“知识要点”、“技能要求”,中间有“案例分析”或“思考与讨论”或“操作训练”,结尾有“检测与实训”等。
本书: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
实际业务中,当出口方对开证行的资信或付款能力表示怀疑时,出口方可要求进口人请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往往是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得到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一是开证行;二是保兑行。因此,该类信用证对卖方安全收汇十分有利。
保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保兑行承担的保证付款责任一样,即两者均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不保兑信用证是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
思考与讨论
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项下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随附单据的汇票(即光票)付款的信用证。除少数特殊信用证外一般较少使用。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之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即期付款信用证不提供汇票,仅凭商业单据付款,而即期议付信用证需提供即期汇票。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它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或寄单行用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义务立即用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给议付行。这种信用证比一般的即期信用证收汇较快,有利于加速卖方的资金周转。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三种。
①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银行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不应要求凭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付。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使用远期汇票,是卖方对买方的资金融通。在实际业务中,若卖方想提前取得款项,可以持承兑后的汇票到有关银行或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但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由卖方自己承担。
②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上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若干天,或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除在运作程序上不一致外,至少还有下列区别:一是是否需开立汇票不同。银行承兑信用证需开立远期汇票;而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开立汇票。二是融资渠道不同。如前所述,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若想融资一般通过贴现银行承兑后的汇票获得;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不用汇票,受益人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垫款项或从银行取得信贷。三是适用交易的情况不同。银行承兑信用证适用于一般的商品买卖,而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都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出口或承包工程等。
③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其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承兑和贴现,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进口人承担。这种信用证,从表面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却能即期十足地收回款项,因而被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对出口方类似于即期信用证,但对进口方,要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用,故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的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进口方套用付款银行的资金。此外,有些国家对外汇管制较严,要求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信用证,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可以摆脱这些国家在外汇管制上的限制。
就出口方而言,假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最大的区别在于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方要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5.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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