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中学(2016-201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统考专用教材)
定 价:45 元
- 作者:教师资格教材编审组
- 出版时间:2016/1/1
- ISBN:9787517704362
- 出 版 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G451.1
- 页码:302
- 纸张:
- 版次:
- 开本:16K
《(2016-201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统考专用教材:综合素质(中学)》简洁明了地展现了章节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梳理学习思路,把握全章内容。对该章重难点、考查题型、复习方向做了总结和归纳,系统地指导考生复习,使考生有的放矢、科学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精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2016-201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统考专用教材:综合素质(中学)》编者在紧扣大纲的前提下,对考试教材用“★”号标注考点的重要程度,做到重点内容圈定、详略得当,极大地帮助了考生摆脱长篇大论的枷锁,趁热打铁,攻克考点,轻松掌握知识点。
《(2016-201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统考专用教材:综合素质(中学)》编者在深入研究历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命题趋势的前提下,紧扣考试大纲,将理论与习题相结合,讲练结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统考教材编审组,由多位教学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和教师资格考试培训的专家、研究人员组成,本编审组长期从事教师资格考试统考教材编写工作,对历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命题的趋势十分了解,编写的教材具有性,可帮助考生准确把握考试方向,提高成绩。
第一章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
考点一素质教育观★★
考点二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考点三素质教育观的运用★★★★★
考点四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学生观
考点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考点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考点三教育公正与中学生发展★★★
第三节教师观
考点一教师职业概述★★★
考点二中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考点三职业价值观与信念★★★
考点四新课程背景下的师生关系★★★★★
习题演练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二教育基本法★★★
考点三教育单行法★★★
考点四教育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中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一教师权利★★★
考点二教师义务★★★
考点三依法执教与教育教学实际问题★★★★★
第三节中学生的权利保护
考点一学生的权利★★
考点二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的保护及案例分析★★★★★
考点三保护学生权利的对策★★★
习题演练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
考点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考点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考点三教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及劳动特点★★★
考点四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节教师职业行为
考点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解读★★★
考点二教师需要处理的几大关系★★★★★
习题演练
第四章文化素养
第一节教师的历史和传统文化素养
考点一中国历史★★
考点二外国历史★★
考点三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第二节教师的文学素养
考点一文学知识★★
考点二中国文学★★
考点三外国文学★★
第三节教师的科学素养
考点一科学常识★★
考点二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成就★★
第四节教师的艺术鉴赏素养
考点一艺术鉴赏的概述★★
考点二中外古代艺术成就★★
习题演练
第五章基本能力
第一节阅读理解能力
考点一理解阅读材料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考点二理解阅读材料中重要句子的含意★★★
考点三阅读材料信息的筛选与整合★★★
考点四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
考点五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
考点六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
第二节逻辑思维能力
考点一概念★★★
考点二判断★★★
考点三推理★★★
考点四论证★★★
考点五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第三节信息处理能力
考点一教师信息素养的基本内容★★★
考点二教师信息检索与处理能力★★★
考点三教育测量数据的分析与处理★★★
考点四课件设计与制作★★★
考点五中学教师的信息素养★★★
第四节写作能力
考点一常见写作文体★★★★★
考点二组织剪裁材料★★★★★
考点三布局谋篇,安排文章结构★★★★★
考点四语言表达与修辞手法★★★★★
习题演练
版权页: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