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内容为借鉴国外劳动市场法律的理论,结合我国劳动市场法制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保护为理论线索,从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的法律保护、劳动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和职业教育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劳动就业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本书以对我国劳动就业法律的介绍和分析为基本内容,并结合国外劳动就业法律状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设想。
第一章 劳动就业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二、劳动就业的特征
三、失业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特殊情形
一、非全日制就业
二、在校学生的实习和勤工俭学
三、家政服务
第三节 劳动就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就业自由原则
二、就业公平原则
三、就业稳定原则
四、就业安全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就业政策和立法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就业政策和立法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政策的确立和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 劳动就业的国际立法
第一节 联合国有关劳动就业的立法
一、将就业权规定为人权的内容
二、消除就业歧视
三、儿童就业权利的保护
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促进就业措施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劳动就业的立法
一、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工标准
二、关于就业政策基本要求的国际劳工标准
三、关于就业服务和机构的国际劳工标准
四、关于职业指导和培训的国际劳工标准
五、关于就业保障的国际劳工标准
第三节 欧盟的劳动就业立法
一、欧盟与欧盟法
二、欧盟基础性法律中有关劳动就业的主要内容
三、欧盟派生性法律中关于劳动就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劳动者
第一节 劳动者的概念和就业年龄条件
一、劳动者的概念
二、劳动者就业的年龄条件
第二节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一、权利与劳动者权利
二、就业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在内地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
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范围
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件
三、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制度
四、台港澳人员的失业登记
第四节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
一、外国人的含义
二、外国人就业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
三、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管理
第四章 用人单位
第一节 用人单位的含义和范围
一、用人单位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的范围
第二节 招聘与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自主招聘与录用的权利
二、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
三、公平招聘的权利和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 政府与劳动就业
第一节 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
一、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就业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
第二节 政府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一、设立促进就业的专项财政资金
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促进就业的金融优惠政策
第三节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改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四、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七、鼓励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政策
第四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促进的关系
二、失业保险的对象
三、失业保险基金
四、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禁止就业歧视
第一节 就业歧视概述
一、就业歧视的含义和类型
二、就业歧视诉讼
第二节 禁止就业民族种族歧视
一、禁止就业民族种族歧视的法律规定
二、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一、就业性别歧视的含义
二、域外法律经验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禁止就业残疾歧视
一、残疾人概念和残疾人评定标准
二、就业残疾歧视的含义
三、禁止就业残疾歧视的国际立法
四、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禁止就业健康歧视
一、就业健康歧视的概念
二、我国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法律规定
三、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第六节 禁止就业户籍歧视
一、就业户籍歧视的含义
二、我国户籍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三、农业户籍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第七节 禁止就业年龄歧视
一、就业年龄歧视的含义
二、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保护
第七章 就业服务
第一节 就业服务概述
一、就业服务的概念
二、我国就业服务的发展和法律规制
三、劳动服务企业的兴衰
第二节 经营性就业服务
一、经营性就业服务的概念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一般规定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特别规定
四、外资职业介绍机构的特别规定
五、人才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六、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特别规定
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八、我国经营性就业服务立法的完善
第三节 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
二、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三、公共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
第八章 劳务派遣
第一节 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变化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节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的评析
第四节 特殊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
一、涉外劳务派遣
二、船员派遣
第九章 职业教育
第一节 职业教育概述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
二、劳动者职业教育权的保护
三、职业教育立法
第二节 职业教育的形式
一、职业学历教育(职业学校教育)
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节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含义
二、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三、实习关系的性质与劳动法的适用
第四节 职业资格制度
一、职业资格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含义
二、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是否从事劳动的自由,即工作与不工作的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选择工作这种方式来维持生活,也可以选择不工作但以其他方式来维持生活。”为了鼓励劳动者就业,我国失业保险法律规定自愿失业、不工作的劳动者,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没有不工作的自由。选择劳动的形式的自由,是指劳动者有权选择自主营业还是受雇工作。虽然我国就业法律中更多强调的是受雇工作,但是《就业促进法》中同样将“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就业的途径予以保障。选择具体工作(职业)的自由,是指劳动者有权选择何时在何地开始工作,也有权决定何时退出一份工作并重新选择的自由。
(一)禁止强迫劳动
自由择业首先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劳动者劳动。强迫劳动是对劳动者人权的侵犯。国际劳工组织将1930年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作为核心劳工标准,要求成员国遵守。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强迫劳动公约》要求会员国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强迫或强制劳动:(a)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表现出同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对立的思想意识的人的一种惩罚;(b)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c)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d)作为对参加罢工的一种惩罚;(e)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该公约还要求,凡批准该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完全废除以上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作为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以规定,并规定用人单位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加大对强迫劳动的惩罚力度,我国刑法也对强迫劳动犯罪作出了规定。
(二)就业自由与延长工作时间
就业自由意味着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进行劳动,即有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或者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工作时间的延长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劳动者休息权受到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工作而自行安排活动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任何人都不可能不休息而连续劳动。从发展趋势上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逐渐延长;相应地,工作时间在逐步缩短。我国《劳动法》肯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由于客观情况的要求,存在着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因此,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同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如下要求:
1.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法律禁止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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