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主体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从罗马法入手,梳理德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其形成的法理原因。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德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一般样态,包括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第三部分探讨了德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三种特殊样态:计算错误、法律错误及签名错误。第四部分研究了德国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条件及撤销后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第五部分,通过对德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民法典错误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意思自治意味着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因错误而影响行为人自由意志实现时,法律必须对其予以救济,这是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但是,表意人的行为做出后,亦会对他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如果一律确认错误的意思表示无效,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亦会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害。故每一种关于错误制度的设计无不是在两者中间寻找平衡,具体采用何种平衡方式又和其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及错误制度的定位密切相关。纵观目前各国的错误制度,尽管彼此间存在诸多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双向不合意的错误制度和单向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式的错误制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前者以法国、意大利、奥地利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采用了《法学阶梯》式的体系结构,将错误定位于合同领域,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意的角度思考错误问题,一般以相对人对表意人的错误是否具有可识别性为主要标准确定错误应否予以关注;后者以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采用了《学说汇纂》式的体例结构,将错误定位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框架之内,从表意人单方面的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的角度思考错误问题。为了确定何种错误应当予以关注,它们根据错误发生的过程,将错误分为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动机错误原则上不予以关注,表示错误应当予以关注。
李俊青,1977生,内蒙古乌兰察布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周口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周口师范学院优秀教师,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周口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问题,在《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北方法学》《农村经济》《农业经济》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范畴
三、文献综述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概述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及继受
一、罗马法及罗马法复兴阶段的错误制度
二、近代自然法时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萌芽
三、《德国民法典》——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建立
四、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继受
第二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形成的理论条件
一、从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的角度思考错误问题的条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三、错误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意思表示错误界定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定义及特点
二、意思表示错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样态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的进路考察
一、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二、一元论的主要观点
三、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进路的其他理论
四、两种观点评析
五、“统分结合”的模式下动机错误的救济
第二节 拟制为内容错误的动机错误——性质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性质错误的定义及本质
三、性质错误的认定
第三节 表示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示错误的类型
三、表示错误的认定
第三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殊样态
第一节 计算错误
一、计算错误概述
二、内部计算错误
三、外部计算错误
第二节 法律错误
一、法律错误内涵界定
二、“法律不知有害”合理性质疑
三、关注法律错误的路径
第三节 签名错误
一、签名错误的内涵
二、解决“签名错误”的两种路径
三、意思表示错误框架内签名错误问题的解决途径
……
第四章 错误的撤销及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