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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一词的法理学分析
这是一个涉及规则的语言哲学判断。很多法理学家都支持这个观点,相关表述耳熟能详。比如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陈述一个人应当以某种方式做事情,就意味着这种做事情的方式是对一种规范的描述”。哈特(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也对“应当”、“应该”、“必须”等词语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词都是“规范性的术语”,“尽管不同,但在表现指示某种行为规则的存在方面却具有共同的功能”。哈特言下之意是“应当”、“应该”和“必须”构成的句式都强调了有关行为要按照特定的行为模式操作,通过在句子中嵌入这些词语,某种行为规范建立起来了。
上述习以为常的观点正确吗?本书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我将努力阐明,“应当”一词只是规则的语言表象,表象下面,有待做出更为详细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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