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第一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及其立法演变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演变
第二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概念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体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体
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概念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客体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客观方面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体
四、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一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体
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第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九章 非法战胜农用地罪
第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十一章 破坏怀采矿罪
第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第十六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自然人可以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在国内外理论和立法上均不存在异议。当然,作为危害环境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实施危害环境犯罪行为的,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或者神志不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危害环境犯罪的主体。
非自然人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是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伴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成为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来源,同时其生产活动所引起的对环境的危害和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构成了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轻视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维系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些工业企业开始进入刑法调控的视野。1994年3月,在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举行的国际专家会议讨论并公布了一个《关于破坏环境国内法的推荐文本(草案)》,其中第5条就明确指出了法人应当为其违反法定或规章条款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关于危害环境犯罪的决议》专门规定了法人危害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人应当对其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美国环境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为“任何人”。《美国清洁空气法》第42条把“人”解释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社团、城市、州及州以下的政府、联邦政府的任何机关或部门及其所属官员、代理人和雇员。其他环境法规对作为刑罚对象的“人”的解释都与它类似。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大多恪守罗马法的“法人不能犯罪”原则,不承认法人的犯罪主体地位。不过,面对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巨大压力,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正逐渐认可法人的环境犯罪主体地位,并开始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方式对法人犯罪加以控制。例如,《日本公害罪法》率先以特别刑法方式对法人犯罪问题予以明确,即采取两罚制,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之一。该法第4条规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该法人或本人之业务,触犯前公害罪者,除处罚该行为人外,并对法人或本人课处之罚金刑。”
我国刑法理论承认法人犯罪,但是在立法上没有使用法人犯罪这个概念,而是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