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债与合同法》以法学本科专业基础课程《民法分论》中“债与合同法”部分的主要知识点为研究对象,以阐释债法与合同法原理为主要目的,大量吸收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新经验,借鉴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中的有益成分,对于法学本科生训练法律思维、掌握法学原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启发及引导作用。
《例解债与合同法》主要分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两大部分:在债法总论部分,主要分为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六个部分;在合同法总论部分,主要分为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六个部分。
《例解债与合同法》基本覆盖了“马工程重点教材”中“债与合同法”部分的主要知识点,是对该部分知识点的案例阐释。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知识点、适用例举、简要解析的体例,既突出强调对知识点和典型案例本身的关注,也强调对相关知识点所涉及的学术争鸣做出回应,旨在为读者掌握债法与合同法原理及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在法学教学及研究诸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法学本科生进行专业学习时,首先接触到的是大量的法条,通过法条学习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学生的主要学习方法。但纯粹的法条教学较为枯燥、乏味,难以让本科生形成直观印象,不仅容易陷入“填鸭式”教学的窠臼,还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湮没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之中。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适用。在法律的适用中,新问题层出不穷,绝非单纯的法条记忆所能解决。因此,法学教育是思维的训练,而不是单纯的记忆训练。对法学教学而言,需要引导学生思考一些具体问题,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研习判例就是开展法律思维训练的一件利器。从案例引出争议,从争议引出不同理论观点,运用不同理论观点得出不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种结论的利弊及合理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法条背后蕴含的法律原理,更有助于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培养。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案例教材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也提供了很大帮助,但适应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需要的初阶案例教材的建设仍有不足。一方面,已经开发的案例教材主要服务于研究生或实务工作者,过于追求案例的综合性,或对知识点的覆盖不全面,或涉及的知识点过于庞杂艰涩,本科生容易望而生畏;另一方面,部分案例教材列举的案例较为陈旧,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新发展、新趋势、新观点关注不足,缺乏理论和实务的贯通和融合,对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帮助有限。
为了更好地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思维能力,适应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我们在“马工程重点教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吸收了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编写了这套法学专业初阶案例教材。
杜麒麟,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2001-2005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民商法)硕士、法学(民商法)博士学位。现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民商法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主要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民法分论》《民事案例研习》《民法学实务问题研究》等课程。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审判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担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专家咨询组成员、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等学术职务。
第一编 债法总论的例解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债的内容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的类型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
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第三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四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定金
第五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清偿
第二节 抵销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免除
第五节 混同
第二编 合同法总论的例解
第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内涵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二节 无效合同
第三节 可撤销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节 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
第三节 解除权的行使与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形态
第三节 强制实际履行责任
第四节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节 支付违约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