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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190.2—201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2部分: 锅炉机组(代替DL 5190.2—2012)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站锅炉安装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适应科学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特编制本部分。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9.8MPa及以上的电站锅炉机组施工。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余热锅炉的施工应按规定执行。 进口机组的施工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如合同无明确规定,应执行本部分。 电站锅炉机组安装除应符合本部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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