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更加刻不容缓。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发挥制度的导向、约束和规范作用,影响人的价值趋向, 规范人的行为模式,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本书首先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生态利益衡平理念”为指导,探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同时基于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类型化梳理的基础上,重点从制度内容和功能、调控手段、参与主体、利益调整、责任机制等角度,对制度缺陷和因应之策做 深入剖析;最后,以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所需为圭臬,研究如何构建一个逻辑自洽、体系周延、彼此协调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生态文明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相继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可见,在决策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逐层递进的思路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由此,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就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为此,本人于2014年牵头成立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课题组,并成功中标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本书是该项目的最终成果之一。
课题启动后,本人作为课题组首席专家,动员子课题负责人胡德胜教授、唐绍均教授、史玉成教授等以及大量的研究生,积极参与资料收集、整理以及课题的研究。由于本项目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科学研究工程,其涉及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因此本项目历经四年磨砺才得以完成,最终形成了七十余万字的研究成果。2019年1月21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审核了项目最终成果,准予结项并颁发了结项证书。
课题组的重要研究成果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立项至今,课题组共发表与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80余篇,其中发表在CSSCI来源或扩展版期刊的论文69篇,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法学类核心期刊的论文13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转载论文7篇。此外,课题组成员还分别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十三届法学家论坛一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同时,本人积极将课题研究结论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如2017年本人受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托,领衔起草《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本人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相关思想融入草案之中,草案内容得到了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肯定并获批准正式施行。
针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这一主题,本书基于总(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理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实施体制)-分(自然资源产权与用途管制制度、生态红线与环境预警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保障体系架构)的研究思路,对生态文明、生态利益衡平、资源社会性等基本理念,与自然资源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红线与环境预警等基本制度,以及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等展开了系统研究。
黄锡生,男,1964年11月生,江西石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美国波士顿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带头人,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主要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能源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SSCI、CSSCI论文1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其中重大项目2项,一般项目2项),最高人民法院重大项目2项,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10余项,获省部级科研奖4项。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项目通讯评审专家,中国法学会理事,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智库专家组专家,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大学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荣誉和奖励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20),重庆市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2020),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十一次优秀司法统计分析评选”二等奖(2019),中达环境法学者(2016)等十余项。
导论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
第一章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二章 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基本架构研究
第三章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实施体制研究
第四章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考察与问题反思
第五章 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研究
第六章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
第七章 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 环境预警法律制度研究
第九章 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第十章 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研究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 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生态文明法制制度建设研究(上册)》:
(三)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问题
生态文明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形态,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保障。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从1973年召开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已经拉开序幕。现阶段,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已具雏形,但是,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生态文明为目标,当前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其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如何整合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制机制。一直以来,我国以强大的国家能力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全局,虽然其间逐步转向命令强制与市场激励相结合模式,并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但仍未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未能实现最优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效率,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唯有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制机制方能因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首先,在政府单方面主导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基于晋升锦标赛的压力,往往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猫鼠合谋”,从而使生态环境保护职权的行使受到人为阻隔。其次,政府、企业、公众的相互疏离使得各主体所掌握的环境信息出现严重的不对称,公众对环境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的回应,出于对环境风险的恐惧和担忧,公众时常在公共决策过程中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身的担心和诉求。因此,环境污染和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风险决策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最后,再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也无法时时刻刻、方方面面触及生态环境保护全领域。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效能与环境行政任务的多寡呈反比,与环境行政能力的强弱呈正比。实践证明,由于环境治理任务的繁重和环境治理能力的孱弱,仅靠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体制,无法因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全方位生态环境共治体制机制建构需要考虑如何将政府、企业、公众均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范围,共同努力,彼此监督,将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减少政府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成本、执法成本及其对抗成本,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从而实现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大、最优效果。
第二,如何构建全地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机制。生态环境空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需要加以严格保护和管控。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生活空间的需求不断增长,一些地区不合理的城乡建设和农业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空间占用过多、生态功能破坏、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生态环境空间占用、生态功能破坏与生态系统退化是层层递进式的连锁反应。地方政府为实现片面的经济目标或是政绩考核,无视自然生态规律,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进行功能变更,结果导致原有生态类型的功能遭受严重破坏,进而生态系统逐渐破碎化,整体格局亦遭到破坏。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考虑如何将过去“山水林田湖草”的粗方式管理转化为“山水林田湖草是同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建立起全地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机制。该项机制旨在应对自然稀缺性的需求,削减生态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负外部性的需求,并对接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需求。因此,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机制的建立对于生态环境空间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