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汇总了截至目前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新立法成果, 包括三十多部欧洲、亚洲、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国家和地方层面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相关法律, 将是最全最新的国外应对变化立法成果的全面呈现。本书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在支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十余年过程中积累的国外立法成果汇编, 将对国家立法机关、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 以及业内专家学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推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法治建设进程。
绿色低碳转型已经成为国际潮流。欧盟、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墨西哥、丹麦、芬兰等34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出台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低碳绿色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的履约要求。但考虑“碳中和”具有阶段性和时限性的特点,而法律是要对社会关系进行长期性调整,因此已有立法成果中没有一部以“碳中和”命名的法律,相关国家和地区均把“碳中和”目标和相关管理制度与适应气候变化、国际气候公约履约要求等要素一并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气候保护、温室气体控制、低碳转型”等法律中。
通过立法来保障国际气候公约的高质量履约,保障落实气候中和目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欧盟于2019年年底出台《欧洲绿色新政》,并于2021年6月正式出台了《欧洲气候法》,正式将2050年欧盟气候中和目标纳入法律。欧洲国家已正式颁布的立法成果有《瑞士联邦二氧化碳减排法》《英国气候变化法》《法国绿色增长和能源转型法》《芬兰气候变化法》《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丹麦气候法案》《挪威气候变化法》《瑞典气候法》等。在美洲,墨西哥正式颁布了《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加拿大出台了《净零排放责任法》,美国联邦层面尚存气候立法空白,拜登政府积极推动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施政的基础性纲领,发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被视为在为美国气候立法奠定基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纽约市基于其70%温室气体排放来自建筑物的情况,出台了主要规制建筑领域减排的《纽约市97号地方法规》。在亚洲和大洋洲,先后出台了《韩国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基本法》《日本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新西兰应对气候变化法》《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气候变化法》《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非洲地区的立法代表南非已正式出台了《南非碳税法案》,完成了《南非国家气候变化法案》的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些立法的背景、内容和立法过程虽不尽相同,但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可以看出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动力与国际气候治理进程呈正相关性。
第一轮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高潮出现在2009年年底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后,英国、菲律宾、韩国和欧盟纷纷以此为契机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国也顺势于2009年8月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启动了国内立法工作。
第二轮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高潮出现在2015年《巴黎协定》出台前后。法国、芬兰、韩国和德国的4个州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转型或低碳发展的相关法律。新西兰于2017年9月对2002年出台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进行了修订。中国也借势将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项目列入了国务院2016年度立法计划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实施规划,在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均有提及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但2016年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推动力,也在短期内冲击了各方推进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法制进程的信心。
目前,全球气候立法正处于第三个高潮期。《巴黎协定》完成实施细则谈判进入实质性履约阶段后,全球气候法治重点从国际转向国内,将“碳中和”目标纳入国内立法,保障其自主贡献目标如期落实,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已成为共识。特别是近两年,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或修法将“碳中和”目标纳入气候立法。例如,德国2019年11月出台的《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提出了2050年“碳中和”目标,德国于2021年6月对该法进行修订,将“碳中和”目标提前到了2045年。我国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职能随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成为新契机下新的立法任务。
在地方层面,国外地方层面也积极进行了地方立法尝试。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联邦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出台《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规定在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到1990年的水平,到2045年实现全加利福尼亚州“碳中和”。德国已有10个州出台了气候保护地方法规,其中2020年11月23日公布的《巴伐利亚州气候保护法》规定,到2030年该州人均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应比1990年的平均基准值降低至少55%,每年人均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应降至5吨以下,最迟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均出台了地区气候变化法,其中《苏格兰气候变化法》提出到2045年实现气候中和,比修订后的《英国气候法案》中2050年气候中和的目标提前了5年。
为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化大势,推进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本书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牵头,在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美国环保协会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组织翻译了截至出版前已正式出台的34部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以求为我国国内立法提供研究支撑。
本书翻译过程历时多年,相关内容来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的以下项目成果: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资助的“中外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控煤为核心的气候转型法律政策比较与借鉴研究”“气候治理利益相关方能力建设”“低碳发展法律体系构建研究”“气候治理利益相关能力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资助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交流与借鉴”项目“新形势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制保障研究”项目、“新形势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制保障研究(第二期)”项目,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实施的德国气候倡议资金资助的“中德气候变化合作.支持国家自主贡献实施”项目,以及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碳中和视域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性挑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123)。同时也要特别感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的刘伯翰在本书法案选择、校对以及统稿过程中做出的贡献。在此谨对支持和资助本书出版的各家机构以及参与翻译校对的各位工作人员表示诚挚谢意!
16.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
(1)从2008年开始,内阁大臣有义务每年向议会提交一份声明,包含以下信息。
(2)对每一种温室气体(无论是否为目标温室气体)的信息,必须:
(a)说明英国当年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
(b)确定用于测量或计算以上排放量(或清除量)的方法;
(c)说明与上一年的数据相比,任何上述数量是否增加或减少。
(3)必须说明英国当年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的增量。
(4)如果根据国际碳报告惯例,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需要在同一预算期间对较早年份的数量进行调整,则必须具体说明所需的调整以及调整后的数量。
(5)如果根据第(2)款,声明中不包括国际航空或国际海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则必须根据国际碳报告惯例说明英国在该年度报告的与此类排放相关的数量。
(6)声明必须:
(a)说明当年在英国净碳账户中计入或扣除的碳单位总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7)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净碳账户的数量。
(8)声明必须说明:
(a)1990年英国的二氧化碳净排放量;
(b)在作为该气体基准年的年份中,除二氧化碳之外的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在英国的净排放量;
(c)根据内阁大臣认为适当的基础确定非目标温室气体的基准量。
(9)第(8)款第(c)项所述的数量可为;
(a)英国1990年或不同年份的气体净排放量;
(b)英国该气体多年来的平均净排放量。
(10)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在不迟于第二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议会。
(11)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
17.将数量从一个预算期转移到另一个预算期的权力
(1)内阁大臣可以决定将一个预算期的部分碳预算向前结转至前一个预算期。根据向前结转的数量,后一个周期的碳预算减少,前一个周期的碳预算增加。
(2)第(1)款向前结转的数量不得超过后一个周期碳预算的1%。
(3)内阁大臣可以决定将预算期间内碳预算超过该期间净英国碳财产的数量全部或部分向后结转。下一个预算期的碳预算数量根据向后结转的数量而增加。
(4)在决定根据本条向后或向前结转之前,内阁大臣必须:
(a)与其他政府部门磋商;
(b)征求并考虑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建议。
(5)任何此类决定必须不晚于受影响的两个预算期中较早者结束后第二年的5月31日做出。
18.预算期最终声明
(1)内阁大臣有义务就每个预算期向议会提交一份声明,包含以下信息。
(2)对于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声明必须说明该气体在该预算期的最终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以及根据第16条(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规定的与该预算期所含年份相关的气体总数量(或调整后的数量)。
(3)声明必须:
(a)说明该时期已计入或扣除的英国净碳账户碳单位的最终数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4)声明必须说明该时期英国净碳账户的最终数量。
(5)声明必须说明内阁大臣是否已决定根据第17条第(1)款(从下一个预算期的预算中向前结转的权力)向前结转一定数量,如果是,则需说明结转数量是多少。
(6)声明必须说明该时期的碳预算数量。最初设定的数量根据第17条授予的权力(将数量从一个预算期结转到另一个预算期的权力)以及第21条所做出的任何预算变更可能产生的变化而定。
(7)一个时期的碳预算是否得到实现,应参考本条提交议会的声明中给出的关于该时期的数字。
(8)如果该时期的碳预算没有达到目标,声明必须解释其原因。
(9)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在不迟于相关周期结束后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提交至议会。
(10)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
19.报告补偿预算超支的建议和政策的义务
(1)在根据第18条就英国净碳账户超过碳预算向议会发表声明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内阁大臣必须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列出建议和政策,以期在未来时期补偿超额排放。
(2)如果报告涉及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或北爱尔兰政府部门的建议和政策,则必须与该相关政府部门协商拟定。
(3)内阁大臣必须将报告的副本发送给这些政府部门。
20.2050年的最终声明
(1)内阁大臣有义务就2050年目标向议会发表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2)对于每种目标温室气体,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该气体的排放量、清除量和净排放量。这是根据第16条(英国排放量年度声明)规定的当年气体数量。
(3)声明必须:
(a)说明当年已计入或扣除的英国净碳账户的碳单位数量;
(b)提供这些碳单位的数量和类型的详细信息。
(4)声明必须说明当年英国净碳账户的数量。
(5)是否达到第1节中的目标(2050年的目标),应参照本条提交议会的声明中给出的数字来确定。
(6)如果未达到目标,则声明必须解释未达到目标的原因。
(7)本节要求的声明必须不迟于2052年5月31日提交议会。
(8)内阁大臣必须将声明的副本发送给其他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