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关于美国法律制定程序的经典著作,详细介绍了美国立法的各种程序、可能遇到的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本书贴近现实的风格和通俗生动的语言能够帮助读者拨云见日,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看到美国立法程序的实质。
和之前的版本一样,我对此书的希望是要告诉读者立法机关是如何工作的。之前版本的目的当然也一样。本书出版三十年后,在明尼苏达州立法机关中,仍然经常会有新来的游说者告诉我,有些专业人士在向他介绍我的书时说“这是你能找到的最好的立法著作”。
但世异时移。
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过程的本质发生了什么变化,其实它基本上原封未动,迄今为止发生的立法变化无关乎本质。过去这些年,立法者与游说者在适应网络和手机带来的压力时,还要注意充分发挥它们的优势作用。立法者的日常生活因此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新技术带来的巨大影响始料未及而且令人吃惊,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三版的相关部分予以阐释。
对党派偏见的分析
美国的立法机关在十几年里经历了非同寻常而且异常激烈的政治政党斗争,本书正是著于该斗争之后。此一政党现象非常值得一讲。但是我发现,在本书的主体部分根本不适合谈论这一非同寻常的政治插曲。我打算阐述一下这个问题,目的是不让读者曲解我对正常——健康——立法现实所做的阐释。因此,对这一极具破坏性的政党分歧议题,我安排了下面三个段落简要而且诚挚地逐一予以论述。
按照我的看法,病态的党派偏见正是由立法者的实用主义思想导致的,跟政治哲学无关。实用主义,不管是宗教的还是经济的,毫无疑问都是不容置疑且盛气凌人的。而诚实的政治哲学应该是深思熟虑的,是慢慢演化而来的,它应该为争论和吸收、沉淀提供空间。实用主义只提供结论,哲学则正好相反,它用一套指导研究和思考的价值武装了立法者。实用主义要求依附性,而哲学提供的结构组织既可以对事实进行审视,也可以用来解释基于这些事实而产生的现实状况。
为了立法体制的健康起见,立法程序(政治程序也一样)要求两个政党在对工作进行考量时应从哲学角度出发,而不应立足于实用性。即使拥护实用主义的只有一个政党,这依然会破坏“共享相同推导模式”的原则,而这一原则正是立法机关保持健康运行的根本所在。在我们的两党制中,如果其中一个政党在协商时思想越界从而倾向于实用主义,那跟它的交流就会像对着石头墙一样困难,甚至几近于自说自话。
最近,在对党派偏见问题进行思考时,我心中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作为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实用主义是会继续流行下去还是会渐渐消失?作为一个乐观主义者,我在此郑重打赌,政治实用主义终将复兴。
杰克·戴维斯(Jack Davies),曾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参议员多数党领袖并主管司法委员会,负责过无数重大法案的制定,也参与过立法委员会的建制和参议员的人事安排,具有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
姜廷惠,法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律语言研究学会会员。曾出版专著《立法语言模糊性研究》,发表论文《立法语言句法结构的复杂化与歧义》《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不是一个虚假焦点?》等。
第三版前言
第一部分 立法程序
第一章 五个基本思想
第一节 观点一——立法是很重要的
一、立法的影响
二、某些任务使立法机关变得很重要
第二节 观点二——立法是申请人所需要的
一、审查委员会
二、银盘(唾手可得)
三、游说行为的不平衡
第三节 观点三——立法现状中的默许和惯性
一、默许
二、惯性
第四节 观点四——立法是一项语言工作
一、法律草案
二、立法肇始于议案的起草
三、立法肇始于修正稿的起草
四、最后的成品
第五节 观点五——教育的作用
一、后续影响
二、谁必须接受教育
第二章 立法机关
第一节 一般特点
一、两院制和一院制
二、立法机关扩大化
三、游说者
四、委员会
五、小组委员会
六、领导班子
七、立法规范
八、资历
第二节 立法机关是如何变化——或者没有变化的
一、基本线索
二、美国国会和州立法机关
三、一年又一年
四、参议院和众议院
五、从委员会到委员会
六、从议题到议题
七、好日子和坏日子
八、最后期限
第三节 委员们
一、政治的影响
……
第二部分 制定议案
第三部分 立法权
第四部分 宪法的影响
第五部分 成文法的解释
索引
《立法法律与程序/立法学经典译丛》:
一、达成共识
在两院制立法机关中,如果议案能够在其中一个议会通过的话,那么这对于它的最终通过不无裨益。在第一个议会中的通过,将使在第二个议会中的通过变得容易很多。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第二个议会里,议案不需要太多的加工,因为很多粗糙的部分已经在第一个议会中被磨平了,而且如果议案已经在那儿被调整过的话,这把调整的火就会在第二个议会审议时继续燃烧下去。两个议会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为议案的通过而得到加强,也可能会因为议案没有通过而受到伤害。此外,有人不愿在一个不会变成法律的议案上浪费时间,可是因为议案已经获得了另一个议会的认可,所以第一个议会里由于不愿浪费时间而产生的焦虑,在第二个议会中就不会那么明显。对之前议案的认可,还有另一个潜在的动机。第二个议会里的议员之所以会对第一个议会里的赞成票给予支持,他们当然有自己的逻辑,因为只有表示了支持,说服的重担才有可能转移给反对者。但是,在第二个议会开始工作之前,无论第一个议会里通过的议案有多棒,两个议会的委员们均并不会因之懈怠,他们一样还是会对议案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第一个议会(“发起投票的议会”)里就最后通过与否举行投票之后,全部议案将被正式移交给另一个议会以备审议。每一个议会在审议时所持有的议案稿件必须是同一个底本。因此,如果参议院先对议案进行审议,它通过的议案就会成为众议院的审议对象。如果是众议院先进行审议,那么它通过的议案就会成为参议院的审议对象。如果相匹配的议案已经在委员会中通过,那么通过程序上的一些设置就可以把另一个议会中通过的议案在议事日程上往前推进一步。比如,如果众议院议案放在参议院的无异议审议日程表或全体委员会的审议日程表上,那么该议案的底本就有可能会被参议院使用的底本所取代。
假如第一个议会通过的议案被第二个议会一字不差地全盘接受的话,第一个议会在返还议案时就必定带有某种特定的含义。这时,第一个议会就会对此法案予以备案(这时候可以正式称之为“法案”了,但其实还不是真正的法律),并让两院议长签字,然后把法案移交给行政部门并让他们签字。即使是以法案的形式备案,这个文件依然只能被称为法案,只有经过州长这一最高行政长官签字之后,这一法案才会变成正式的法律。
但是如果第二个议会对议案进行了修改,这个消息一旦传回第一个议会,两者就需要对修改内容达成共识。第一个议会里的议案发起人,会与那些利益相关的游说者及其他立法机关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接受这种修改。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一个动议,即要把议案重新提交以进行第二次审议,这样做的目的是就议案达成共识。如果这个动议通过了,就会对议案的修改稿再次进行最后的投票表决。如果宪法有明确要求,那么投票时就要对赞成和反对的票数进行第二次记录。如果议案在这一次通过了,那么它就会以其被修正过的样子进行备案,然后由议长签字,同时还需要移交给行政机关并让他们签字。
如若第一个议院拒绝对第二个议院的修正稿表示认可,就需要启用委员会的复杂程序以解决两院之间的分歧。这个程序将在下面的章节展开说明。
二、没能达成共识:两院协调联席会
对众议院和参议院之间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机构是两院协调联席会。它通常包括来自两个议会的3-5名委员;在各自的机关分别接受召开会议的动议之后,他们接受委托并被授权来组成这个委员会。在跟相关委员会主席和少数派领袖协商之后,发言人通常称他们为议会会议人员。在参议院里,任命通常是由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当然也有可能是由参议院领导层组成的委员会做出的。委员会中的议案起草人和处理议案的委员会领导们,具有成为该会议委员的优先权。
经过挑选之后,两个议院的代表会坐在一起,而主席则会从他们中间选出。这之后,他们会标示出两个版本议案的不同,并开始处理两者之中较小的分歧。在经过一番取舍和游说之后,才会开始解决重大的政策性分歧。
每个机关都希望他们的代表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同时反对对方。但这种责任分歧会使两院协调联席会的委员们倍受煎熬。让来自参议院的与会人员认可众议院的立场是经常发生的事;其实他们还是挺喜欢对方的立场的,因为对方提供的议案可以更好地为自己所在的选区服务。这时候该委员就变成了会议委员中的温和派,因为他渴望妥协,他也因此不会在自己所代表的立场上表现得太过强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