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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问题研究 读者对象:本书适用于法律工作者
本书认为在规则构建时需着重加强对非破产一方的利益保护, 与此同时, 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必要限制。此外,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多元化需求, 应允许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将该待履行合同转让, 即使当事人间存在禁止合同转让的事先约定。对于后者, 本书认为实则是一个破产财产的抛弃问题。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到破产财团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 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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