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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研究

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研究

定  价:68 元

丛书名:法学研究文丛?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开放丛书)

        

  • 作者:郝丽燕
  • 出版时间:2023/8/3
  • ISBN:9787513085960
  •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64 
  • 页码:28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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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对象:政法院校师生和相关研究人员

本书通过七章厘清履行障碍救济途径的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论述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关系。
解除合同是双务合同中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履行障碍时的救济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被统称为“补救履行”。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不能并存,因此需要明确的是,面对履行障碍,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债务人补救履行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权人不能在解除合同和补救履行之间自由选择。本章以大陆法系民法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典》为基础,结合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具体规范,厘清补救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分析与履行并存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在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首先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有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章首先阐述可能发生与履行并存的履行障碍的具体类型,然后论述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
第三章阐述合同解除的双轨制体系。
本章分别论述了现代民法中合同解除的两大模式:重大违约模式和宽限期模式。在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以我国《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规范为基础,分析重大违约解约模式中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宽限期解约模式中,以德国民法为基础,分析宽限期解约的条件。因为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不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会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效力,因此本章还将分析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权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失效、解除权无效等。本章最后阐述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研究约定损害赔偿的体系。
约定损害赔偿也是履行障碍的救济手段。约定损害赔偿主要是违约金和定金。本章将首先从功能和成立要件方面阐述违约金和定金,然后分析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法定损失赔偿的适用,只是在很多情况下不必要再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但是发生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或者定金时,主张法定损害赔偿与主张违约金或者定金并无实质差异。因此,本章还将分析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梳理债务人救济手段的体系。
履行障碍的救济体系不仅包括债权人的救济手段,还包括债务人的救济手段。第五章将从不可抗力、债权人与有过错、债权人减损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几个方面分析债务人方面的救济手段。在每个具体的救济手段中,将分析各自的法律属性、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借此力图将债务人的救济手段体系化。
第六章厘清履行不能时救济手段的体系。
履行不能的救济体系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单独在本章进行阐述。履行不能根据是否可归责任于债务人,产生不同的救济手段。本章除了分析发生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救济手段,还将分析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在本处探讨这个问题的原因是,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根本误区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不能的救济手段。厘清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手段,则是否应当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第七章论证情事变更时的救济手段体系。
情事变更是典型的履行障碍,本章将分析情事变更时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发生情势变更时,合同当事人有义务为了变更合同进行积极协商。本章将从私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两个方面分析重新协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章还论证了,重新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的从属给付义务,从情势变更中获得利益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协商或者不积极进行协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为基于履行迟延的损害赔偿和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最后本章还分析了协商不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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