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开红皮烫金】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百问百答【含典型案例】
定 价:10 元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4/3/15
- ISBN:9787521643183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45
- 页码:112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64开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为深入贯彻学习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规,便于各单位、广大群众更好学习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相关法规知识,我们特编写了本书。本书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精选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联系最为紧密的100个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广大群众轻松、快速学习应知应会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法规知识。
聚焦保守国家秘密法热点问题,助力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
1.精选100问,轻松、快速掌握保守国家秘密法应知应会知识。本书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选取新修改的条文,精选与保守国家秘密知识联系最为紧密的100个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广大读者轻松、快速学习应知应会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知识。
2.收录10个保守国家秘密典型案例,对读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3.封面特种纸烫金,正文双色印刷。
4.64开便携本,内容全面,简单实用,是广大读者学习了解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知识的手头工具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国法制出版社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坚持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坚持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什么是国家秘密?
3什么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
4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5如何理解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6如何理解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7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可能构成间谍行为吗?
8保密工作的管理机制是怎样的?
9如何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10如何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11国家如何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12如何保障保密工作所需经费?
13如何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4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15哪些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1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几级?
17如何确定保密事项范围?
18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哪些内容?
19什么是定密?
20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
……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典型案例
1领取涉密文件随意找人代领,造成泄密
2接收、发送压缩包文件时未逐级展开查看所有文件,造成泄密
3未按规定履行工作交接手续,私自将涉密文件拷入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
4公职人员被境外间谍组织拉拢腐蚀,出卖国家秘密
5在校生为境外人员搜集、拍摄涉军装备及部队位置信息
6婚纱摄影师为境外人员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泊军舰
7黄某某为境外人员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
8餐厅老板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
9做兼职拍照可能泄露国家机密
10认清网络伪装背后的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
精彩书摘:
14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5哪些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1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几级?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具体如下:
(1)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7如何确定保密事项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18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规定哪些内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19什么是定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20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21定密责任人有哪些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2定密权限是怎样分配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23如何作出定密授权?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