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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法规则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经年累月的长期演进中出现了某些共性模式,比如股东表决时一股一票以及股东行使权利时的同股同权。而现代公司发展对资本市场及其衍生工具的依赖,又不断强化着这种公司法规则的趋同性。然自上世纪末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人类跃入互联网时代、价值经济时代,诸多新兴行业不断涌起,迫使世界各国公司法开始逐步关注上述新兴公司在公司规则上与传统公司的差异。近年来广受关注双层股权架构,即使如此。但是人们在积极接纳双层股权架构的同时,也注意到该制度的本质乃是: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固化完成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锁定,于众多非创始人股东而言风险难以预测。事实上,自19世纪由大公司时代所造就的公司股权的分散已经使得股东的表决权利具备某种弹性,继而成为股东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三权之间的有效链接。而表决权信托制度正是这种弹性链接的最早演练者,相较于双层股权架构,表决权信托不仅能够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而且并不构成对传统股东权利的根本损害。因此,该制度在公司法规则渐呈显著多样性、差异性的今天,学界、实务界都有必要再次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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