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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的主观法与法关系
本书的主旨是为了把握行政机关对私人作出行政作用的关系而探求法的概念,并以此作为行政诉讼法理论的基础。但是,这必然需要思考行政机关对私人作出行政作用,在法上原本意味着什么,这也成为本书论述的重心。第一章首先将以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的一般法理论为考察的起点,接着追溯这一理论在民法学的权利论(所谓意思说、利益说、折衷说)中的变化。第二章首先分析19世纪下半叶公权论的萌芽状态,着眼于当时理论的多样性、透视并反省公权论的多个端倪,再看19世纪末到魏玛时期的讨论,当时公权论有意识地摄取了民法学说。第三章以二战后的公权论为对象。二战后的公权论堪称百家争鸣,需要明确二战前后的理论、二战后理论的相互之间的异同之处。第四章不再是学说史,而是转向分析二战后联邦行政法院累积的“权利损毁”的庞大判例,在分析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衡量、相互调节的各种利益之间关系、亦即行政上的实体法关系类型化。第四章是在分析个人权利利益的裁判保护的古典问题,而第五章则是处理其周边的议题,但今后可能变得更为重要。那就是程序或组织问题——用于明确表达难以个别化的所谓集合化利益以及仅以个人还难以表达的利益,以及公权论的欧洲化问题。第六章作为总结,批判性地探讨近年来德国行政法学方法论上提倡的法关系论,提出本书自己的法关系论。然后尝试着适用法关系论,改革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以检验这一理论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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