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扩张化及其根源
第一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的紧迫性
一 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的不可替代性
二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样态主要为恶意透支型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的扩张化
一 信用卡范围认定过宽
二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期限范围过广
三 犯罪数额计算方式笼统
四 非法占有目的有名无实
五 有效催收形如虚设
六 无持卡资质的持卡人比例畸高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扩张化的根源
一 保护法益定位不清
二 忽视对发卡银行过错的考量
第二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保护法益的定位
第一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观点评析
一 单一法益之财产保护说
二 单一法益之信用保护说
三 双重法益之财产保护与秩序违反说
四 双重法益之财产保护与信用保护说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证成
一 双重法益说与立法精神相契合
二 双重法益说可完整评价恶意透支的不法内容
第三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内容
一 信用利益法益的确认
二 财产法益的确认
第四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双重法益的主次之分
第三章 发卡银行过错对定罪的影响
第一节 发卡银行过错诸观点概览与评析
一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否定说
二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肯定说
三 发卡银行过错诸观点评析
第二节 发卡银行过错影响定罪的理论检视
一 被害人自我答责与发卡银行过错
二 被害人同意与发卡银行过错
三 发卡银行过错契合于被害人信条学
第三节 发卡银行过错对定罪的作用分析
一 发卡银行谨慎义务来源
二 发卡银行风险识别能力判定
三 发卡银行过错应当作为出罪事由
第四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入罪与出罪双轨制司法适用路径
第一节 双重法益下构成要素的重新解读与认定
一 信用卡概念的重新界定
二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时间范围的限定
三 犯罪数额计算方法的厘清
四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认定
第二节 双重法益下催收的司法适用限定作用
一 催收之构成要件要素的否定
二 催收之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事实的否定
三 催收之客观处罚条件的确定与强调
四 透支本金未经催收的数额认定
第三节 发卡银行过错的事由与判断
一 发卡银行过错: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延伸
二 审批疏漏使行为人得以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三 盲目高额授信使行为人得以大额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四 风险管控懈怠使高风险行为人得以继续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五 疏忽资信情况变化使高风险行为人得以恶意透支的出罪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