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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规与处罚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生态环境监督领域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其犯罪主体只聚焦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遏制我国早期“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弊端。为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正义、生态文明等环境法治理念,应将生态环境法益确立为刑法的独立性法益,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范围、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共同犯罪三个维度进行拓展,进而推进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感受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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