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设置合理的付款条件和价格术语,控制主动权,化解风险
针对价格术语的选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就曾告诫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原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安排运输。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使用的提单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规范化提单,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第五,重视合同的回签及买方签署人的身份,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合同的回签,就可以视为买卖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对卖方而言,没有回签意味着少了一道屏障,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中的“不符点”无疑使本案卖方损失的发生有了适宜的“土壤”。
1.合同必须由双方共同签署,这是一个普通的常识。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单方的签署,像本案只有我方的签字,而没有买方签署。这不仅可视为没有书面合同,而且也可使买方明显处于进退自如的地步,卖方则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毁约的责任。
2.合同签署人应该是贸易双方企业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人。另外最好加盖公司章或公司合同章,这些章的英文表述要与合同的买(卖)方严格一致。
3.合同的条款除了商品名称和规格、数量和价格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商品检验和仲裁条款。本案中的商品检验是在出口国的工厂检验,出口方只负责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对此后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另外,出口企业为规避并转化风险,保障安全收汇,可投保“出口信用险”。
资料来源:国际商报
项目三国际货物托运书的制作
在我国通过航空运输出口的商品,在运输前都必须填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国际货物托运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全称、地址、所在城市名和国名。
(2)收货人(Consignee)和另请通知(AlsoNotify):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地址、所在城市名、国名以及电话或传真号、以便航空公司或代理通知收货人提货。如果另有通知人则需要详细填写“另请通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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