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所指的“海洋石油开发”主要是指在各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石油开发活动。除引言和结语外,《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分为6章。第2章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概述,第3章对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析等。
《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作者高翔)所指的“海洋石油开发”主要是指在各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石油开发活动,本书是关于研究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专著,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高翔,男,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获博士学位。现在深圳市纪委工作。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本书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2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概述
2.1海洋石油开发中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重大意义
2.1.1船舶油污法律救济机制的逐步完善
2.1.2海洋石油开发中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相对缺失
2.2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2.2.1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2.2.2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2.2.3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2.2.4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机制
2.2.5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机制
2.2.6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机制
2.3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正义价值基础
2.3.1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理论
2.3.2斯宾塞与康德的自由主义正义观
2.3.3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3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解析
3.1美国油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法律机制分析
3.1.1油污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3.1.2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3.1.3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
3.1.4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3.1.5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3.2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强制责任保险赔偿法律机制
3.2.1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强制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制度
3.2.2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的保险赔付
3.3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油污责任信托基金赔偿机制
3.3.1油污赔偿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3.3.2美国1990年油污法中的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制度
3.3.3环保超级基金制度
3.4美国海上环境污染公民诉讼制度
3.4.1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现状
3.4.2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社会功能
3.4.3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4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及对美国油污法律机制的挑战
4.1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及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巨大伤害
4.1.1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基本情况
4.1.2墨西哥湾漏油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环境危害
4.2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后BP与美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4.2.1BP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应对措施
4.2.2美国政府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应对措施
4.2.3美国海洋石油开发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
4.3完善美国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法律救济机制的建议
4.3.1完善海洋石油开发日常监管政策,尽可能地降低溢油风险
4.3.2完善海洋石油开发溢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3.3完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提高对受害人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
5国际海洋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
5.1国际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5.1.1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公约》的主要内容
5.1.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主要内容
5.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5.1.41990年《国际油类污染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的主要内容
5.2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5.2.1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主要内容
5.2.21971年基金公约的主要内容
5.2.3国际船舶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借鉴意义
5.3海洋环境保护区域性立法及其在法律救济上的集体缺失
5.3.1波斯湾和地中海地区的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
5.3.2北欧和红海亚丁湾地区的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
5.3.3波罗的海和加勒比地区环境保护区域公约
5.3.4东南太平洋和东北太平洋环境保护区域公约
5.3.5黑海和北海环境保护区域公约
5.4国际社会在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努力
5.4.11976年《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内容与评祈
5.4.21974年《近海污染责任协定》主要内容与评析
6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
6.1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国际法基础与基本原则
6.1.1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国际法基础
6.1.2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6.2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对策建议
6.2.1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风险预防法律体系
6.2.2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7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构建——从渤海湾漏油事故谈起
7.1渤海湾漏油事故与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的立法现状
7.1.1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各方的应对措施
7.1.2渤海湾漏油事故后所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及其评析
7.1.3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7.2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之构建
7.2.1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7.2.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
7.2.3我国海洋石油污染公益基金制度之构建
7.2.4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7.3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完善
7.3.1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的监管体制
7.3.2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的日常监管机制
7.3.3完善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漏油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结语:蓝色海洋文明的黑色忧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一是加强对海洋石油开发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国家能源部应当采用一种更加全面、系统的监管模式,对海洋石油开发活动中的租约、法规、政策、制度等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督。紧跟科技发展的最新步伐,将适时更新的管理手段运用于高风险区域,特别是在边界地区,更加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管理,合理降低风险。确保保护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的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强化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实施有效监督的资源和能力。内政部应当从确保环境安全、提升污染防治标准的角度,来完善风险管理计划,这一计划应当参照国际标准,采取最为严格的措施。国会、内政部应当制定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生产和应急反应的新的标准,以填补目前的巨大空白,弥补短板。这一标准必须能够最好地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海洋环境,并且广泛地运用于所有石油开发领域。与相关国际机构紧密合作,确保这一新的标准至少每五年要在国际标准化机构(ISO)的监督下予以更新。建立一个能力足够胜任的、独立的工程技术顾问机构,审查现有的规则对于达成固有的政策目标是否足够、充分,是否与国际最高标准存在差距;建立和完善能够达成安全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全新规则体系,确保所有石油开发活动和钻井平台依照国际最高水准运行。要求石油开发商,特别是在深海、地形复杂区域、边界或其他高风险地区从事石油开发的企业,在其开发和生产计划中建立起综合性的“安全预案”。在石油开发租约竞标时,承租人必须在经验、财务能力、专业水准上显示足够的能力,作为参与竞标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