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现代司法/高等学校法学规划教材》应用法学方法对现代司法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第一,现代司法的方法论基础何在?第二,现代司法的方法论体系为何?第三,现代司法的方法论模式有哪些?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分别需要我们努力建构一套现代司法的方法论话语,并着力分析法律解释、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等四种常见司法技术的方法论建造,并对流行的司法方法论模式予以描述和分析。本书从法学方法的角度研究当代司法的方法论问题,既可以为司法裁判行为提供方法或技术上的指导,也可以为规制司法裁判行为提供方法或技术上的依据,对于进一步深化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认识和推进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教材的研究也可以为理论界的类似研究提供一个起点或基础,对于提升有关司法方法论的研究水准也有重要作用。
李可,男,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法学方法专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讲《法学方法论》、《法理学》和《法律史》等课程,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规范法学和法律文化。兼任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员。2005年曾获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入选《法学家辞典》。至今主持或参与《和谐社会法制构建的精神前提研究》等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9项,出版《法学方法论》等专著10部,参编教材2部,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清华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获省级学术奖7项。
第一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论基础:一种司法方法论的建构
第二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论体系(一)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构造
第三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论体系(二)法益衡量的方法论构造
第四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论体系(三)利益衡量的方法论构造
第五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体系(四)价值衡量的方法论构造
第六章 现代司法的方法论模式:从二维叙事到执果索因
2.基本原则
利益平等、同等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等是司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它们统率着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等众多司法技术。在对待这些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过于机械和保守,不能拿过去的原则指导今天的司法。任何原则在经历较长时期的社会变迁后,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例如在上述列举的基本原则中,什么是“同等情况”?什么又是“不同情况”?其标准和参照系是什么?等等。都是需要人们在具体司法情境中予以认真思考的。正如丹宁勋爵所言:“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他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
3.具体技术
司法方法论中的“方法”与一般法学方法论中的“方法”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司法方法论是司法实践层面的方法论,因而,相对于一般方法论,其中的方法多为技术性规则、规程乃至程序。司法方法连同程序法往往就是程序性法律制度本身。因此,司法方法又具有规范研究主体的作用。正如有人所指出的,“法学家的知识贡献、司法精英的司法技艺恰恰是法学方法论的‘两翼”。其中,司法精英的司法技艺构成司法方法论的具体技术层次。
司法技术是联结制定法与法律实践的主导性力量,是制定法得以实施的坚实依凭。“司法技术,它产生自裁断法律争议的需要。”司法技术构成了所谓实用法学的最主要的成分。实用法学是一门如何使制定法变得切实可行的学问。“法学家最早的功能就是将社会法塑造为裁判规范。”随着历史的发展,实用法学变得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即它必须“对日益发展的人性和对越来越复杂的人类关系更深刻地洞察”,“将实用法学局限于对现行法的认识以及对实践问题的解决仅仅是最近两三个世纪的欧洲大陆的观念。人们并未期待法庭上佩带阿基里斯之盾的贤明人,会按照已确立的规则进行诉讼,而是期盼他会基于对人性更深刻的洞察来作出一个调解争议(关于应当付给被杀害的人的赔偿金的争议)的判决”。所谓司法技术,就是如何合乎理性和逻辑地发现裁判规范的技术。至此,我们必须扩展先前对实用法学的认识,即应当认识到实用法学不仅仅是解决与制定法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更多地)解决与社会相关的法律问题。换言之,司法技术之“法”不仅仅是制定法,而且还包括“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