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57)·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34):黑山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及附则三部分组成。《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57)·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34):黑山刑法典》的总则对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制度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基本条款,犯罪,刑罚,警告措施,保安处分,对犯罪的肯少年适用的条款,没收犯罪所得之财产利益,定罪的法律后果,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记录的揭露,关于时效的规定,大赦及特赦,黑山刑事立法的适用,释义13章。分则包括侵害生命和身体的犯罪、侵害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犯罪、妨碍选举的犯罪、侵犯名誉和荣誉的犯罪、侵犯性自由的犯罪、针对婚姻和家庭的犯罪、侵害劳动权利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支付交易以及商业活动的犯罪、侵害人类健康的犯罪等23章。附则是刑法典的过渡及结束条款,对相关刑事法律条款的终止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王立志,男,1973年12月生,河南省禹州市人。2003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主持或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在《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论坛》、《人民司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刑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独著《隐私权刑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合著《刑事法律前沿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黑山刑法典
总则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警告措施
第五章 保安处分
第六章 对犯罪的青少年适用的条款
第七章 没收犯罪所得之财产利益
第八章 定罪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复权、定罪的法律后果的结束、犯罪记录的揭露
第十章 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章 大赦及特赦
第十二章 黑山刑事立法的适用
第十三章 释义
分则
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十五章 侵害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犯罪
第十六章 妨碍选举的犯罪
第十七章 侵犯名誉和荣誉的犯罪
第十八章 侵犯性自由的犯罪
第十九章 针对婚姻和家庭的犯罪
第二十章 侵害劳动权利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支付交易以及商业活动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侵害人类健康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环境及空间规划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八章 危害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黑山宪法秩序及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三十章 针对国家机关的犯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司法的犯罪
第三十二章 侵害公共和平与秩序的犯罪
第三十三章 针对法律文书的犯罪
第三十四章 违背公职人员职责的犯罪
第三十五章 针对人权和其他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权利的犯罪
第三十六章 针对黑山军队的犯罪
附则
第三十七章 过渡及结束条款
(二)如果医疗及康复专业机构能够同时实施治疗及监护,并且也能够实现保安处分措施之目的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矫正措施,以代替在某一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性心理治疗及监护的保安处分措施。
(三)如果法院对青少年犯罪人适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矫正措施,而不是送往矫正中心或者教养所的矫正措施,青少年犯罪人应当最多在医疗及康复专业机构生活三年。如果实施该措施以代替保安处分措施,则青少年犯罪人应当按照治疗所需而在专门机构中生活,并且当其年龄已经达到二十三周岁时,应当恢复实施在某一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性心理治疗及监护的保安处分措施。
(四)当青少年犯罪人的年龄已经达到十八周岁时,法院应当检验是否有必要将其继续关押在医疗及康复专业机构接受治疗。
第九十六条停止执行及改变矫正措施的决定
(一)在宣告实施强化性监管措施的决定作出之后,如果作出适用该措施时的情况业已发生变化,或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并不知道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或者青少年犯罪人的父母、养父母、其他监护人拒绝遵照矫正措施执行机构所颁布的命令的,或者出现了能够影响法院是否应当适用强化性监管措施的某些法定状况时,法院应当停止该措施的执行,或以其他的强化性监管措施将其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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