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实训经典·美国法律判例故事系列:证据故事》以美国正式案例的庭审程序为素材,鲜明生动地再现了存在与律师、法官和陪审团角色中的智慧与素养。读来栩栩如生,读者能够在身临其境的精彩故事中学习到成熟精密的法律诉讼程序和技巧。
理察德·伦伯特(Richard O. Lempert),美国密歇根大学法与社会学艾里克·斯坦教席杰出教授(the Eric Stein Distinguished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Law and Sociology)。《证据法的现代路径》(A Modern Approach to Evidence)和《法与社会科学引言》(An Invitation to Law and Social Science)合著者,曾撰写过多篇证据法和法社会学方面的文章,特别关注陪审团制度、死刑、争端处理、DNA证据、反歧视行动;美国艺术科学院选聘成员;美国科学促进协会K分部秘书长;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担任美国科学基金会“社会和经济科学分会”会长。
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副教授,法学博士。1997年至200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爱德华兹学者”和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主要著作包括:《刑事正当程序原理》、《诉讼证明原理》(合著)、《美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第二卷)》(译著)、《比较法视角下的证据制度》(合译);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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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解读就会发现,迈克逊案实际上只是判决检察官可以通过询问辩方品格证人是否听说过被告人的恶劣行为来交叉询问提供被告人守法的宽泛证词的辩方品格证人,即使这些行为对导致被告人实施指控罪行的品格倾向没有任何影响。
我认为在这些问题上迈克逊案犯了错误。首先,该判决理由更为严格——交叉询问可以挖掘与指控罪行紧密联系的品格倾向无关的行为。理论上说,交叉询问仍然在两个方面具有相关性。第一,它可以检验证人对他所描述的名誉或(今天)提供的意见的了解。如果该名誉证人没有听说过该行为,那么该名誉证言所反映的社区判断背后的基础信息可能是不全面的。如果意见证人不知道这些行为,那么他的信息可能是不全面的。第二,交叉询问检验了社区或者证人的判断。如果这些行为“被提及”,或者该证人“知道”它们,那么正面的名誉或者意见证言就带来了问题:如果已经知道他的不当行为,该社区或证人怎么能说被告人守法呢?
但是,更明智的回答是,即使对品格的宽泛肯定也是有用的,只不过是在它揭示了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罪行这一点上。因此,社区或者证人在某个与品格倾向相关的点上的错误或者遗漏是缺乏意义的——在评价被告人的品格方面,它实际上无论如何都与该名誉或意见是否正确无关。
其次,在允许对“逮捕”进行交叉询问问题上,迈克逊案似乎也犯了错误,即使引起逮捕的行为对与指控罪行相关的品格倾向有影响。如果所罗门·迈克逊在所谓的贿赂执法人员之前5年曾因试图“修改”交通罚单被逮捕过,对这次逮捕的知情会影响名誉(或意见)证言可信性的想法则具有误导性。部分是因为这次逮捕并不代表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区生活的人们要知道一个人曾被逮捕过,即使信息全面,也是可疑的。今天的大多数人都不是生活在这类消息可以一下子传遍全城的小城镇。在迈克逊案中,事发地点是纽约市,在这样的地方,甚至在案件判决的当天,关于迈克逊过去生活的点点滴滴,他的朋友们也不可能都知道。如果不是特殊情况,即便是定罪(公开度比逮捕更高)也不可能周知。所以,如果该社区没有提到逮捕,正面的名誉就应该打上折扣,或者如果证人不知道逮捕,正面的意见就应该打上折扣的想法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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